会负责,与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协调开展工作。在其下分设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监督委员会,根据各自的专业分工而形成“一统三”的功能型监管体系,而央行则专门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鉴于美国伞状监管模式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我们尤要明晰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责任,并通过制度形式加强在“金融监管委员会”领导下的各监管职能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在此过程中,首先应特别注意强化金融监管功能。监管体系有必要从过去强调针对行业进行监管的模式向功能监管模式过渡,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同类业务进行统一监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其次,金融监管应更贴近市场一线,从金融机构业务末梢出现的隐患抓起,防止问题从个别性演变为普遍性;最后,应正确认识、把握金融创新和风险控制的关系。尽管这次金融危机与大量金融衍生工具的推出不无关系,但这绝非是禁锢国内金融市场改革和推动金融创新的理由。事实上,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它能够发挥活跃交易、转移和分散风险的功能,同时也可能凭借杠杆效应掀起金融波澜。因此,在推动金融创新的同时,应注重风险管控机制的配套建设,“放得开,管得住”。只有结合我国金融业现实发展的水平和承受力,在提高整个金融系统效率的同时增强其安全性,中国经济才能获得持久发展的动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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