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企业不同,金融控股公司,尤其是民营金融控股公司,均属于高风险经营的企业。如果让一些不合格的成员或素质过低的成员进入该领域,很可能使一国金融市场发生竞争无秩序、关联交易过度、违规操作频发等风险。因此,我们有必要从“准入”这一环节上分析我国民营资本进入金融控股公司领域的风险,并由此探求对其准入风险的控制措施。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民营金融控股公司;准入风险;企业可以视其经营状况和相应的经营期限逐级向上申请高等级的许可证。申请机构领取和更换许可证时,须向监管当局缴纳一定的审查费、注册费等相关费用。另外,再通过许可证拍卖的传递信息功能,促使申请机构主动显示真实信息,从而解决了市场准入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2)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制度。坚持所有权、经营权分离,严格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只有精通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士才能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而不是民营资本的所有者当然地成为高级管理人员。(3)要求设立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和合理的股权结构。民营资本在金融控股公司准入时必须投以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金。公司出资人的股权配比及股东人数也必须安排合理,以保证民营金融控股公司的运作安全性和治理结构合理性。(4)审核公司的经营地域和业务范围。民营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要充分考虑其业务开展主要区域金融资源的供给与需求情况,防止出现某一区域内金融机构的的恶性竞争,从而引发风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应当经由监管机构依法审查批准。未经监管机构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活动。即使是在经核准的业务范围内,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的具体业务品种也应当按照规定经监管机构审查批准或备案。lOCAlHOST 其次,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金融领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问题,容易引起欺诈行为。民营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要求我国监管机构监管能力的提高,能够对民营金融控股公司行使有效的监管职能,以适应市场化的进程。民营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问题,有些并不是因为这种经济体本身的问题,而在于政府监管的缺位。民营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应重视事前的审慎防范,重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监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民营金融控股公司日常业务经营的监督与管理,即要及时建立起民营金融控股公司业务经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经营风险预警制度、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制度等。通过各种稽核手段对民营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比例、资产质量、市场风险及资产流动性进行风险监督和调控,同时加强包括经营范围、经营品种、经营合规性的业务监管。 再次,加快专门的《金融控股公司法》的立法进程。现有的金融法律及《公司法》对金融控股公司都有规范作用。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这种规范是间接的、低效的。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组建、经营、法律责任等作详细规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制定,要大胆地借鉴和吸收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先进的立法经验,同时也要结合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现实状况,尤其要考虑到民营金融控股公司的特殊性,在原则、程序、方法上有别于一般的《公司法》、《银行业监管法》等法律法规。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目的在于推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规范其运营行为、追求效率与效益的同时必须要兼顾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防范可能的风险发生,最大限度地降低社会成本,保证社会金融经济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孔令学.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制度研究[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5. [2]周志宏.从德隆风险看我国的金融监管[j].中国城市金融,2006,(7). [3]康华平.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控制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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