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下代办强制巨灾保险。建立巨灾保险准备金的提取和管理机制。
再次,建立全国性的小额保险模式。根据我国居民收入现状,我国可以尝试建立小额保险体系,建立由居民、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以及政府共同组成的风险分摊和风险转移巨灾保险模式。
(二)建立政府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体制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政府能拿出的财政性巨灾补偿金极为有限,也不可能以征税的方式把风险的损失均摊到每个人身上,向国际金融机构以贷款的方式缓解内部危机,昂贵的贷款易形成外债风险。因此,政府不宜作为惟一的巨灾风险损失承担者。同时,地震、洪水等巨灾风险属于小概率、高风险事件,缺乏精算的基础,其造成的损失即使是全国性的保险公司也难以承受,由商业保险公司全面承保风险也是不可能的。因此,建立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的巨灾保险模式,通过前期资金的积累以及政府和保险公司对损失的共同分担,既能解决财政资金短缺,减轻政府压力,消除保险公司因巨额赔付产生的倒闭危险,同时又能将政府的立法、税收、监管、行政、补贴等政策性优势与保险公司的技术、人才等商业和市场运做优势结合,互补短缺,相辅相成。
政府以承保主体的身份直接与保险公司共同承保巨灾风险。政府承担的是巨灾损失超过商业保险公司正常赔付能力的损失的赔偿责任,担当再保险人的角色。做到:(1)规定明确的承保范围和承保额限。 (2)实行强制和自愿结合的投保方式。(3)全国范围缴费和地区差异缴费相结合。
政府作为宏观调空的主体,间接地引导和组织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巨灾保险。我国的各保险公司由于情况各异对巨灾的承保能力差别很大,国家应该通过立法,设立专门的巨灾风险管理和监督机构,对资产雄厚、有一定巨灾风险承受能力的保险公司,给予政策优惠并特许经营,对不符合要求的小型保险公司,严禁涉足巨灾保险,避免因巨灾而导致公司倒闭,既浪费资源又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不利于灾后人民生活的重建。
此外,可由政府牵头,商业保险公司和行业协会共同参与,设立单独承保巨灾的商业保险公司,有针对性地防范巨灾,每个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市场份额承担损失和分配利润,这样既可整合资源,节约社会成本,又可使损失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分摊,以减少巨灾对单个商业保险公司的冲击。
总之,现阶段发展巨灾保险,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要根据中国自然灾害的分布和发生情况,根据市场对保险的需求和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实际,吸收借鉴国外成功模式的经验,走商业保险公司运作、多渠道分散风险,辅之以政府政策支持的道路。建立政府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机制,政府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风险,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多层次巨灾保障体系,增强我国巨灾风险的承受能力。其中特别强调了应充分发挥政府在我国巨灾保险模式建设中的作用。
注释:
① 如果产品所提供的利益的一部分是其所有者 享有,是可分的,即具有私人产品的特征。而其利益的另一部分可以由所有者以外的人享有,是不可分的,又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则这种现象被称为利益外溢现象。
参考文献:
[1] 尹承玲,李有运.巨灾风险与我国保险公司的选择策略[j].济南金融,2003(3): 4-5.
[2] 周伏平.巨灾风险证券化研究——金融保险一体化的典范[j].财经研究,2002(2): 9-10.
[3] 魏敏杰,田玲.巨灾风险证券化及其在中国保险市场的应用[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3(19).
[4] 吴定富.中国保险业发展改革报告[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93-95.
[5] 庹国柱,尹中立,朱俊生.盛世危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危机[j].银行家,2003(5): 39-43.
[6] 叶德磊.中级微观经济学[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7] 吴庆洲.对20世纪中国洪灾的回顾[j].灾害学,2000(6): 46-48.
[8] 滕帆.巨灾债券及其在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中的应用[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2(2).
[9] 胡三明,刘震.资本市场的保险创新[j].西南金融,2002(2).
[10]朱文轶,秦翠莉.灾害地图:按图索赔[j].三联生活周刊,2002(47).
[11]王家敏.博弈论在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的应用[j].特区经济,2005(3):75-76.
[12]黄恒学.公共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13]陈秉正,王君,周伏平.风险管理与保险[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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