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由政府来承担。由于一方面政府财力有限,另一方面由于政府有一定的任期,该任期政府也是本届效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因此在制度成本的分摊上必然是向后推移,以便在适当的时机,即受益主体有一定承受力后再适当分摊,或者把改革成本推给继任者。这就势必在一定程度上使制度变迁成本向后累积,若在改革一定时期后仍然没有找到适当的分摊,改革成本就会迅速加大,从而增加进一步改革的风险,如这时不采取一定的措施,累积的成本一旦同时释放就可能要引发自下而上的强制性革命,达不到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初衷。
(四) 强制性制度变迁进入失败的后果
当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转换时机成熟后,如果不能及时推进强制性制度变迁,就会使核心制度供给远远滞后于客观需求,制度结构呈现严重的不均衡,障碍经济的发展。具体会出现以下几种局面:一是可能使制度供给跌入陷阱,即不管供给多少增量制度,制度供给的边际效率都会下降,制度供给的边际效率小于制度供给的边际成本;二是制度结构效率趋于零;三是无效制度增多,即使以前曾经发挥过作用的增量制度也会因核心制度的供给不足而无法发挥作用。
四、强制性制度变迁的退出时机——诱致性制度变迁替代强制性制度变迁
(一) 强制性制度变迁的退出条件
1.预期制度基本建立。强制性制度安排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适应需求诱致性制度的要求,对己经摸清了发展方向的制度进行主动安排;二是超前进行制度安排,没有需求诱致性制度的经验积累。不管采用哪一种方式,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只要预期制度基本建立,就应该适时转换制度变迁方式,由市场微观主体进行需求诱致性制度探索和印证。
2.市场微观主体己经初步认可并且基本接受新制度。强制性制度变迁能否成功,关键在于市场经济主体的认可和接受的程度。一般而言,接受和认可新制度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必须保持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势头,不能因微观主体不理解或者反对就立即更改。一旦市场经济主体初步认可并接受新制度,这时就必须及时把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向需求诱致性方式转变,政府由改革的主体位置上退下来,让位于市场经济主体,由市场经济来具体适应新制度,检验新制度,并进行新制度的诱致性探索,为下一轮强制性制度安排积累经验,寻找创新方向。
3.新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障碍基本清除。强制性制度变迁一般是对制度结构中的核心制度进行主动性的超前安排,即存量革命。核心制度的创新为该制度系列的制度安排提供了发展方向。这就为新制度的进一步配套和完善,扫清了制度上的障碍。
4.制度供给的边际效率稳步递增。强制性制度变迁需要转换变迁方式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制度更替震荡,制度供给的边际效率开始递增。这种情况表明安排的新制度己经开始发挥作用。
(二)强制性制度变迁退出失败的缺陷
如果在强制性制度变迁己经完成了阶段性的历史任务后,仍不及时转换变迁方式,就可能导致制度的效率无法充分发挥。
1.无法检验新制度安排的实施效果。由于实践检验在强制性制度下是无法进行的,因而必须由市场经济主体来进行。如果主动安排的强制性制度不让位于市场经济主体,新制度的成效就无法验证。
2.无端增加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缺陷。由于强制性制度的无效性和搭便车性质,如果长期维持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态势,相关利益集团就会趁势而入,利用各种机会影响或者收买制度设计和安排者,以制定于己有利的制度。而制度的设计和安排者也会利用自己握有制度设计和安排的权利进行“寻租”。
3.无法完善新制度安排。因为核心制度相对配套制度而言数量少,而配套制度只能在核心制度发挥作用的过程中,根据制度合约机制的需要而逐步加以完善。但是如果在核心制度安排后,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还不进行调整,配套制度的需求方向和需求程度就无法适应;如果制度的决策者想当然地安排,就会进一步强化制度的无效性或者“搭便车性”。
4.跌入制度供给陷阱。如果在预期制度安排妥当后,政府仍然依靠强制手段来推动,一方面各种利益集团会利用国家的强制性手段来进行制度寻租,从而使新供给的制度偏离预期制度的框架,从而使增量制度的边际效率和整个制度结构效率不高,甚至下降。另一方面,由于制度出台前,政府没有给微观主体一定时间进行充分的需求诱致,在制度出台后如果继续用强制性手段来推动,微观主体就会抵制新制度,从而抑制新制度增量效率的提高而跌入制度供给陷阱。
五、 结束语
正是鉴于不同制度变迁方式的特点不同,由制度变迁所带来的影响也是不同的。为了实现制度变迁效率尽可能的最大化,应该选择适宜的制度变迁方式;或者说在同一制度的不同变迁进程中选择合适的制度变迁方式,这就涉及到了制度变迁方式之间的转换,也就是强制性制度变迁替代诱致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替代强制性制度变迁。作为国家和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可控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应该确定合适的进入和退出时机,以提高制度变迁的效率,优化制度变迁的效果,降低制度变迁的副作用。
注释:
① “潜在的外部利润”,亦称“潜在利润、外在利润、外部利润”等等。戴维斯和诺斯的定义是“从理论上讲,有许多外部事件能导致利润的形成。在现有的经济安排状态给定的情况下,这些利润是无法获得的,我们将这类收益称之为‘外部利润’”;林毅夫是认为是一种在已有的制度安排结构中无法获取的利润。“潜在、外在以及外部”均是指存在于现行制度以外的新制度里的;也就是说在既有制度的范围内,人们是不可能获得这些潜在利润的(卢现祥,2003,p107)。
参考文献:
[1] 史晋川, 沈国兵.论制度变迁理论与制度变迁方式划分标准[j].经济学家,2002(1):41-46.
[2] 何刚, 陈文静, 叶阿忠.熵理论与制度变迁方式的选择[j].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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