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wto自建立以来,其争端解决机制为多边贸易体制的有效运转提供了重要保障,对国际贸易争端的顺利解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在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产生和论坛和调解委员会变成法院或仲裁庭的革命”。从wto成立后,其争端解决机制就在“美国汽油标准案”和“欧美香蕉大战案”等案件中发挥特有的作用,树立了wto的权威形象。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分析
虽然,wto争端解决机制运行以来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从具体的规则程序到实际运行的效果和作用都还存在不足之处。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尽管(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情况远比它的前身关贸总协定好,一些问题——既有制度性的也有程序性的——正在日益显现出来。”下面笔者就wto争端解决机制突出存在的缺陷做如下简要分析:
(一)dsb的裁决能否有效执行问题
这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最根本问题,也是各成员方最关心的问题。《建立wto协定》第16条第4款规定:“各成员应确保其法律、规章及行政程序与wto附件协定所规定之义务一致。”另外,第8条也规定wto之地位:“wto应具法人人格,各成员应对其职权之行使予以必要之法律能力。”“各会员应为wto职权之行使授予wto必要之特权与豁免权。”wto明显地被认为具有拘束力、强制力,同时各成员也存在着遵守wto规定之普遍压力。然而,在实践中,各成员方让渡给wto的权利十分有限,且dsb终究不是国际执法机构,wto也没有类似《联合国宪章》第7章规定的那样,对那些不执行dsb裁决的,可允许国际社会采取任何一种共同形式的有效制裁。LoCaLHOST因此,对于wto的妥协性,个别发达国家在dsb对其作出裁决败诉时,可以不执行,甚至威胁要片面退出wto体系,从而使wto的威信大打折扣。
(二)执行时效冗长问题
前述wto争端解决机制相对于gatt时期的一个显著进步之一就是dsu及其附件对于争端解决的各个阶段都规定了严格细致的时效限制,以确保程序的正常进行及迅速完成。但是,根据dsu规定的各项时间,大约是在争端解决程序正式启动的约30个月后有关国家(地区)才能获得最终的救济办法,程序时间仍然过于冗长。如委内瑞拉诉美国“限制汽油进口”案(wt/ds2),从通知wto到美国最终实施裁决历时约2年7个月;欧美香蕉贸易案(wt/ds27)历时更长,美国最终历时约3年2个月获得报复授权,厄瓜多尔则历时约4年3个月才获得报复授权。而且,争端解决程序的启动通常是在受影响国家(地区)第一次通知可能的争端当事方的几个月之后。当最终的救济手段得以落实时,往往这一延误已使有关国家(地区)受到实质性的影响。该问题对发展中成员尤为突出,被投诉的违法措施可以在得到纠正前存在两年以上,其负面作用已足以给发展中成员的经济造成几乎无可挽回的损害。而对于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成员而言,获得报复授权的时间过长,也会使得其努力去寻求更为快捷和有效的贸易救济措施。
(三)dsu报复条款缺陷问题
dsu报复条款实际上是在gatr第23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种贸易报复只有经gatt授权后方可由胜诉方具体实施制裁措施。一般认为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其一报复是解决争端的最后手段;其二受害方有权请求报复,但需满足“足够严重”的要求;其三,报复权只能在总协定全体或理事会的控制下进行。而dsu第22条对“补偿和中止减让”作了较gatt更为详尽的规定,从而使报复的管制规则具体化、明确化;同时,第23条“加强多边体制”,则从宏观上、原则上强调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排他性,禁止单方面报复。dsu报复需要授权,其权力行使亦受到监控。
虽说作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内容的dsu报复条款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对报复制度的质疑可谓是屡见不鲜,如有的学者就认为,“wto放弃了法律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接受了实用主义的‘交叉报复’原则,承认经济大国可以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对经济弱国单方面实施报复,胁迫该主权国家就范的做法的合法性,是解决争端机制的法律问题政治化的表现,也使其中规定的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应予以考虑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大大打了折扣。”dsu报复条款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为:第一,报复的实际效果不对等。虽说“交叉报复”是执行裁决时的最后救济手段,但对于弱小势力的国家(地区)而言很难有效利用,即便是采用报复措施,对发达国家(地区)来说也是影响甚微;而强势成员一旦对弱势成员给予报复却是致命的,“交叉报复”往往成为它们威胁和制裁其他贸易伙伴的强有力武器。第二,报复措施的审查机制缺失。dsu规定,申诉方若请求批准跨部门报复或是跨协议报复,则应在申请中申明理南,而且在向dsb提交请求的同时,还应向有关的理事会递交,如果申请跨部门报复,还要向有关部门机构递交请求。但这些要求在客观上几乎没有任何制约意义,因为在批准报复请求时采用“反向协商一致”决策方式,而非以民主评议这种具有典型司法特征的决议方式,这意味着一经请求即予以批准。但是这些实质上并没有能够制约交叉报复的实施,所以使滥用交叉报复,甚至运用其他形式报复变成了可能。第三,禁止单方面报复规定的两面性。dsu确定了争端应多边解决的重要原则,对于多数成员方而言,这是保护自身贸易利益的重要砝码,可以阻止少数国家动辄进行报复的随意性。但是,孕育在这样一个妥协产物之中的规定,对于经济实力强大的美国而言,特殊情况下,也不能排除将它“抛之脑后”的可能,转而寻求诸如“301条款”之类的自力救济途径。
(四)上诉制度不完善问题
作为对专家组评审的制约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上诉审是国际法领域的一大创新,但是“新生儿是丑陋的”。而且绝大多数的案件没有经过专家组、上诉机构审程序。一方面说明上诉机构的不完善,同时也反映出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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