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金融统筹的制度抑制与对策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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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我国政府试图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在企业、广大农户正越来越失去正规金融服务的主渠道。因此,尽快提升农村基本金融服务,积极推进城乡金融服务均等化,不仅体现了城乡金融统筹的内在要求,也是新阶段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点所在。 城乡金融结构一体化。金融发展在其本质上表现为金融结构变化,而金融结构变化又主要表现为金融规模调整、金融工具创新和金融机构扩张。金融结构与经济增长之间具有正相关性,表现为金融相关比率(fir)的不断提高和持续性金融深化(m2/gdp)。就我国金融经济发展而言,自改革开放以来的金融相关比率和金融深化指标,均显示了一定的增高趋势,但仍存在显著二元性,城乡金融结构表现为不同的分工格局,且城乡金融之间形成相对确定的运营定位与职能导向。尽管这一运行机制具有我国转型期的经济背景,但其整体运行却陷入某种“低效率均衡”。实际上,在我国农村领域,尽管已建立了包括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和各类新型金融在内的广泛体系,但它们之间并未能建立起有效激励兼容和有效竞争机制,其结果必然导致越来越严重的农村金融弱质。因此,通过校正城市金融偏向、建设农村金融体系,促进城乡金融互动,才能最终实现城乡金融结构均衡。城乡金融结构均衡是城乡金融统筹的必然之举。 城乡金融资源配置优化。企业信用保证协会”与“农户信用保险公库”等。前者约为70%的农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后者则为信用保证协会提供了约60%的再担保。相比之下,我国农村领域的金融风险转移机制则始终裹足不前。LOcAlHosT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性金融机构)“农业惜贷”和“农业信贷歧视”的重要因素。 三、加快城乡金融统筹的对策 统筹城乡金融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实践,是我国深化金融改革的发展方向。当然,这种改革,既要考虑当前,又要着眼长远;既要考虑需要,也要考虑可能;既要体现市场的基础配置作用,又要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 强化政府城乡金融统筹职能。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背景下,惟有政府加强农村金融市场的引导功能。政府要制定有效的涉农贷款财政贴息政策,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商业性金融以及社会资金更多地投到农业农村领域,才能解决“三农”发展资金配置不足的问题。此外,政府还可通过建立涉农贷款担保基金、健全农村信用评估机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等,合理介入到不完全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以消除农村金融运作中的失灵现象,保障农村金融市场化的内在秩序。 夯实城乡金融统筹基础。加快金融创新,逐步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金融创新就是改革现有的金融体制和增加新的金融工具,以获取现有的金融体制和金融工具所无法取得的潜在利润,它是一个为盈利动机推动、缓慢进行、持续不断的发展过程。要通过制度创新搭建城乡金融统筹的广阔平台。中国的金融制度安排是内生于经济转轨时期的政府给予经济改革中的利益受损集团以利益补偿的需要,不可避免的具有强烈的政府偏好意愿,导致了金融资源配置的城市化倾向和农村金融资源的外流。必须通过制度创新激活农村金融市场才能激发农村金融活力。要通过业务创新研发城乡金融统筹的新型产品。特别是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应充分发挥农村金融主渠道作用。要通过组织创新构建城乡金融统筹的组织框架,以坚持“服务三农”为目标导向,统筹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其他各类新型金融在分工基础上的配置整合。针对城市金融的非农化倾向,中央银行可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对其涉农业务给予政策优惠(例如再贷款利率优惠等),以降低其涉农贷款的成本压力与风险评估,引导城市金融机构面向“三农”的信贷扩张。 建设新型农村金融体系。新型农村金融体系是一个多主体、多元化、开放性、竞争性金融体系。建设新型农村金融体系是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城乡金融统筹的重要基础,也是促进农民增收并最终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要按照“健康、高效、适度竞争”原则,审慎探索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农村金融,积极培育微小型农村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不断加强农村金融监管。 优化农村金融资源配置。农村金融资源配置结构不合理表现在多方面,包括分融结构、分类结构、分业结构、分域结构等。因此,优化配置结构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既要做好改善每一个单一性结构的基础性工作,又要建立多种结构优化的均衡机制。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在优化农村信贷体系和信贷机制的前提下,不断优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和服务机制。要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的需求,不断培育金融服务理念,增加服务内容,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拓展服务途径,加强服务监管。 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这里所说的金融生态环境主要指政策环境、行政环境、经营环境、法律环境和信用环境等,这些方面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各个金融组织及各项金融职能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一是各项政策要适当、衔接和配套,使各项金融职能能够持续稳定地发挥作用;二是要给予金融运行以必要的法律保障,保证金融机构依法经营;三是各级政府要减少硬性行政干预,让各金融主体在政策和法律的框架下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四是要规范农村信用秩序。 参考文献: [1]王永龙,农村金融资源配置的制度缺失及应对[j],改革,2008,(2):89—94。 [2]陈刚等,中国金融资源城乡配置差异的新政治经济学分析[j],当代经济科学,2008,(3):57—64。 [3]卢鸿鹏等,中国城乡二元金融结构的原因分析[j],改革与战略,2007,(6),71—73。 [41范学俊,金融体系与经济增长:来自中国的实证检验[j],金融研究,2006,(3):57-66。 [5]王惠,我国农村金融现状的理性分析[j],理论界,2004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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