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政府对企业市场竞争行为的规范化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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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市场竞争 行为规范化 管理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统一监管,不仅增加了政府部门的管理成本,而且也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3.对一些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惩罚力度不够 在我国,一些法规中明确制定了针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惩罚措施,但是总体上惩罚的力度都较小。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售假”等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处罚最高处于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这种惩罚措施相比商家“少一罚十”还要轻得多,即便是被抓一次也还是有赚头的。由此,不法厂商对其不法行为被惩罚的成本估计是很小的,对其他正规厂商带来的负的外部性又不在成本的考虑之内,同时又可以享受正规厂商带来的正的外部性,力度不大的惩罚措施就不能有效遏制不法行为。时至今日,必须大大提高处罚力度,一旦犯法,就罚他个倾家荡产,给以身试法、制假售假者以严惩。 三、我国政府对企业市场竟争行为规范化管理的对策、措施 实现政府对企业市场竞争行为规范化管理是一个庞大的社会工程,并要经过一个初建、形成和趋于完善的过程。这一过程不仅要求政府自律,而且要求政府设律,即通过相应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企业竞争行为进行规范,确立公正的竞争规则,只有在稳定而又公正的竞争规则下,竞争主体才能在行为的支付与后果之间建立某种可测的关联,并使其行为符合社会公益的要求。 (一)加强和完善立法和执法,并健全与改革执法机制。从立法上确定行政执法手段,加快立法进程,彻底改变立法滞后的状况;健全完善《反暴利法》、《反倾销法》等规范企业竞争行为和秩序的法律法规,为行政执法提供充足的执法依据。LOcaLhoSt以健全的法律体系去保证竞争原则的贯彻,对那些不具备主体能力、不承担主体责任的企业及时依法清理和取缔;对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都能够依法制止;把一系列的企业竞争行为,如交易行为、价格行为都纳人法制化管理轨道。 (二)建立完善的市场运行规则,保护和促进竞争。首先,要对已有的法规进行评估,对于不适应的部分加以修改,对于有缺陷的加以补充,同时,要及时弥补规则漏洞,增补新的法规,特别是要制定约束调控主体行为的法规,为了及时而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企业的信用公示制度,通过评出高信用企业,其他企业就会争相与之交易,这样高信誉企业就会获取较高的利润,其示范作用就会使与之竞争的低信誉企业的信用状况得到修复,从而改善整个社会的信用状况;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监管体系,建立统一、规范、公开的诚信体系,打造企业信用信息公共平台,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通过完善企业的失信惩罚机制,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罚力度,加大其不守信用的成本。 (五)政府要发挥社会主义道德观对于企业市场竞争行为的理性指导。市场经济的有序性,不仅表现在市场体系、运作和竞争的规范性,更应表现在企业市场竞争行为符合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要求及社会主义文化良好氛围的要求,使之具有合理性,使企业明确竞争不应靠江湖骗术而应靠兵法谋略、靠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理性指导来取胜。 综上所述,规范企业的市场竞争行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规范其行为的过程中,必先规范政府行为。不仅需要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法律手段进行宏观管理,还要通过加强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既需要管理,又需要引导,这样才能使企业走上正常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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