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会导致巨大的现金流出,仅靠企业自身的力量很难解决资金缺口问题,所以往往要向外界筹资。本文从股权筹资和债券筹资两个角度进行并购筹资方式的税收筹划分析,并结合案例加以论证,旨在帮助企业更新纳税观念,促使企业并购行为的企业的债务利息可以在税前利润中扣除,这对参与并购的企业同样适用。因为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在税前列支,而企业支付的股息则只能在税后利润中分配,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这样一来,企业在进行筹资税收筹划时,就必须在筹集债务资本还是筹集股权资本之间做出选择。当然,企业对筹资方式的选择应当综合考虑各种情况,不能仅仅考虑最大程度的减税。减税意味着要增加企业债务融资的比例,但是随着债务融资比例的上升,一方面企业的财务风险会大大增加,另一方面即使企业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的范围内,企业自有资金利润率也未必会随着债务比例的上升而上升,而自有资本利润率的提高才是企业股东追求的目标。因为自有资本利润率越高,意味着股东的投资回报率也越高。通常情况下,当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时,提高负债比重可以增加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这时,选择较高比例债务融资的融资方案就是可取的。反之,当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低于负债成本率时,债务融资比例提高,股东的投资回报率反而下降,这时高债务比例的融资方案就未必可取。下面举例说明。
案例:a公司为实行并购须融资400万元,现有三种融资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完全以权益资本融资;方案二,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融资的比例为10:90;方案三,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融资的比例为5 0:50。lOcALHOST利率为1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选择融资方案呢?(假设融资后息税前利润有80万元和32万元两种可能。)
可以看出,当企业息税前利润额为80万元时,税前股东投资回报率>利率10%(即债务成本率)。股东税后投资回报率会随着企业债务融资比例上升而相应上升(从14%上升到21%),这时应当选择方案三,即50%的债务资本融资和50%的权益资本融资,此时应纳税额也最小(为18万元);当企业息税前利润额为32万元时,税前股东投资回报率<利率10%(即债务成本率)。这时,债务比例越大,股东税后投资回报率反而越小(从5.6%下降到4.2%)。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方案三最大限度地节约了企业的税收成本(此时纳税额最少,为8.4万元),但却未必是最佳筹资方案。
这里要强调一种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在70年代风靡全球的并购筹资方式——杠杆收购。杠杆收购就是通过增加公司的财务杠杆去完成兼并交易。其实质就是一个公司主要通过借债来获取另一个公司的产权,又从后者的现金流量中偿还负债的兼并方式。杠杆收购之所以流行,主要基于税收方面的考虑。收购方的债务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那些管理机制比较优良、资产负债率不高、现金流量稳定、而且实际价值远远高于账面价值的公司,由于遭遇经济萧条而股价偏低,这时就成为杠杆收购的理想对象。杠杆收购使收购方不需要动用自有资金便可以取得另一家公司的控制权,被收购公司如果经营比较正常,被收购后有稳定的现金净流量,可以通过上交利润等形式为收购公司偿还债务提供资金来源。这种方式很容易为买卖双方接受,但是这种并购方式因为卖方要承担较高的债务负担而具有高风险性,一旦被收购公司经营出现问题,直接影响到收购公司的偿债能力,可能会使收购公司陷入债务危机之中。所以,现在杠杆收购在许多国家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国企业之间的并购,也要谨慎地使用这种方式。
并购对于一个企业的成长与壮大极为重要,这就要求在做出并购决策时进行综合考虑。在我国当前资本市场上进行的并购个案中,往往是只重视企业大的发展方向,而忽视税收这类看似细节的问题。这正是许多并购个案的最终效果与当初的策划和设想差距较大的原因。一个成功的并购行为,应当对税收问题进行科学筹划,既达到企业并购的战略目的,又最大限度地降低资金成本,促进企业未来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