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过对相关企业中,劳资关系模式多表现为资方-政府双边主义或中国式集体谈判制;在港台企业和国内私营企业中,由于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劳资关系模式带有强烈的资方单边主义色彩(杨正喜,2008)。在这样的劳资关系中,劳方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 其他一些针对性更强的实证研究,如探讨企业性质、规模、政府作为、工人的素质、组织化程度、工会组织状况与工人的工资、劳动时间、劳动环境等劳工权益之间的相关关系(刘林平、郭志坚,2004),对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劳资关系模式的研究(佟新,2005),都是在大量的实证调查和数据支持基础上的社会学研究的典型。 综上所论,笔者认为,目前国内对劳资关系的研究虽然不少,但缺乏一个较为深刻的理论框架支撑,仅就劳资关系研究劳资关系,不能深入到社会结构、变迁等深层次里去。这就容易导致研究缺乏深入性、深刻性,也容易导致研究者在“价值中立”的旗帜下忽视现实的紧迫性和社会学的学科责任,甚至成为“社会巫术”(布迪厄语)的制造者和维护者。另一方面,虽然目前国内学界对诸如市场转型、社会转型等理论的企业性质、政府缺位、集体协商与外来女工的权益保障[j].社会学研究,2004(6):64-75. [10]佟新.“三资”企业劳资关系研究[j].学海,2005(4):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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