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利益相关者激励与约束问题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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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风险被转嫁到他们身上。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4》有关数据,2001年至2003年,我国国有工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依次为59.19% , 59.30%和59.24%,虽然相对于1998年前65%的平均负债率有所下降,但却一直在高位运行。国有企业债务中,来自银行的贷款占到65%以上,银行成为企业的第一大债权人。然而长期的“银企不分”使银行处于弱势地位,难以通过破产压力改进公司治理,同时缺乏有效的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公司信息披露情况也难以令人满意,债权人起码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针对这种情况应采取国外普遍使用的“揭开公司面纱”( piercing the corporation’s veil)原则,即当公司法人人格被不当使用时,法院在必要情况下,否认股东的有限责任,令其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债务责任。除此之外,应加快金融体制改革,银行应针对企业体制改革中的问题,强化自身信贷资产管理,确保贷款安全。 6.针对企业客户构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企业和客户间是一种平等交易的契约关系,这种关系既要求交易双方公平守信又不能损害对方的权益。由于与公司存在着较长期的交易而形成了一定量的专用性资产,他们的参与也是利益相关者治理的重要环节。公司对客户一般采取事后通知和象征性的听取意见,这很难保证他们的权益。因此,企业需要在管理中引人协作机制,使客户也能适当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制定,例如可实行客户代表列席董事会制度。这对增强客户决策知情权和表达自身意愿,形成客户与企业“共生”的相互依赖关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五、结束语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人,当前改革应重点解决国有企业利益相关者激励与约束机制问题,因为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能提供合作博弈的强制性规则。尽管单纯的股东利益至上或利益相关者利益至上的公司治理模式都不是最佳选择,但是我们赞同以股东利益为主导,兼顾各利益相关主体利益的治理模式应该是未来发展方向的见解。虽然目前我国企业中物质资本仍然是关键资源,股东在企业权力配置中也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对利益相关者的关注还远远不够,但我们希望本文能有助于国有企业重视利益相关者激励与约束机制问题。此外,我国越来越多的私有制企业已从出资人单边治理逐步转变为出资人主导下的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这也从另一方面提供了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可能性的有力佐证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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