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出口退税已成为一种国际惯例。根据wto规则要求,各成员国可以对本国出口产品实行退税,但退税的最大限度不能超过出口产品在国内已征的税款。在此范围内,各成员国可以根据自身的企业的主要利润来源,因此企业没有对出口商品进行升级换代的动力,使出口商品长期沦落于低附加值、劳动密集型为主的商品结构中。而且,低附加值产品的低价格竞争还经常容易招致其他国家的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
(三)引发对外贸易摩擦
中国在成为贸易大国的同时,也引发了更多的贸易摩擦。中国在近年的贸易摩擦中受指责最多的便是出口退税政策的普遍性导致的倾销行为。中国成为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其中虽然不乏贸易保护的原因,但也与中国许多商品竞相压价导致价格太低有很大关系。出口商之所以能压价,主要是基于国家的退税支持。许多企业利用退税优惠,在国际市场上竞相压价,将退税当成正常的利润,以致很多企业耗费大量资源却反靠出口退税来维持生计,没有赚到外国的钱反而变相地吃国家财政。
(四)增加了财政负担
随着我国外贸出口的大幅度增长,巨额出口退税对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产生了极大的压力。我国的税制结构以流转税为主体,而出口退税涉及的是流转税。与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国家相比,我国出口退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较高。2008年和2009年我国财政负担的出口退税高达5865.93亿元和6486.61亿元,分别占当年税收收入的10.8%和10.9%,占国内增值税收入32.6%和35.1%。我国现行的中央与地方75:25的增值税分享体制和中央负担出口退税基数和增量92.5%的出口退税体制,更是加大了中央财政的退税压力。lOCAlhoSt
三、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功能应该如何再定位
基于以上分析,随着企业税收负担最重,其次为来料加工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的税负相对较轻。因此,应尽快调整不同贸易方式下出口退税政策不公平状况,提高一般贸易在贸易格局中的比重,提高加工贸易的质量和水平。出口退税率调整应充分考虑出口和内销之间、出口贸易方式之间的税负平衡,对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按国产同类产品征退税率差征收增值税且不予抵扣,并将来料加工业务改为对加工费先按征税率征税,再按退税率退税,对来料加工免税政策和进料加工的“免、抵、退”政策只允许在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内进行,对非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外开展的来料加工贸易将现行免税政策改为“免、抵、退”政策,与进料加工贸易政策相一致。
(三)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
我国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涉及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由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较为狭窄,而且主要在产制环节征收,出口退税仅适用于外贸企业购进并用于出口的消费税应税商品,因此出口退税主要涉及的还是增值税。从2009年1月1日,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增值税转型,这有利于实现真正的“彻底退税”。但由于大部分劳务,尤其是生产性劳务还没有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征收营业税),这会产生无法抵扣的问题,因此应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随着我国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市场的渐趋饱和以及我国在劳动力成本方面优势的弱化,今后应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扩大服务贸易,增值税转型和扩大范围改革将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和出口结构的完善。另外,不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容易产生少征多退现象,形成事实上的“出口补贴”,因此还要进一步清理增值税的减免税优惠,为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打下良好的制度基础。
(四)建立高效的出口退税管理机制
从出口退税的管理实践来看,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一是改“征退分离”为“征退合一”。 目前我国对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工)贸企业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征退税地区和机关之间信息不对称,难以堵塞骗税漏洞。可以考虑借鉴英国、法国、希腊等国的经验,对外贸企业收购出口实行“免税采购”制度,即外贸企业在收购出口货物时,向生产企业支付不含税价款,由生产企业按“免、抵、税”办法出口退税事宜,实现征退税管理的一体化。二是应通过加强源头监管、过程监控和事后检查,实现出口退税全程管理精细化。在源头监管上,实行企业分类管理,引入退税评估机制;在过程监管上,加强单证审核,通过与内部征税机关、稽查机关和外部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效率;在事后检查方面,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双管齐下,加大对出口骗税的惩处力度。三是建立出口退税“滞退金”制度。在英国、意大利、希腊等国家,对于不能及时退税的,规定了滞退金制度。比如英国规定,税务机关必须在收到企业退税申请后两周内办理完退税。希腊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必须在收到申请后1个月内办完退税,否则支付一定滞退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