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徽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造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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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试图从对安徽省村集体企业普遍采用了“三会一室”的治理结构,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室。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员各自的权利、责任和利益,从而形成三者之间的制衡关系。既保证了企业管理者能够充分行使职权,又保证了村集体组织成员(即股东)能够对企业管理形成有效的监督,体现了现代公司治理的理念。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制改造要借鉴公司法的原则和要求进行设计,目的是从企业的组织制度上对农村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提供持久动力。但是因为由集体经济转型而来的这个特殊性,它和一般的股份制公司和一般的合作社有很大的不同。一是股份合作社的股东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出资人、有投资者,而是符合规定的原村民或合作社社员。二是村民股东在股权确认后,统一发给《股权证》,并建立档案,作为股东享受红利分配的依据,股权可以继承和内部转让,但不得退股提现;股份合作社成员不能退出合作社,只能通过出售其所有的股票与合作社脱离关系。 再次,分配结构层面。试行工资加分红制,股东身份的村民或合作社社员的总收入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分红四部分组成。 最后,激励机制层面。由于股权分散,小股东(原村民)把制定战略的权力交给了经理层(原村干部),只保留监督权,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搭便车”行为,股东缺乏对经理层经营行为激励和监督的能力。村的监事同其董事一样,也是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股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法人主体。目前,国内一些省市试行的股份合作的载体多数是对土地以外的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进行折股量化,仅有少部分城市的部分村庄对集体土地资源进行了股份制改革试点。LOCALhosT这主要是由于土地作为农村的一个特殊生产要素,从生产关系、粮食安全及风险抵御等方面看,一些地区还不具备把土地股份合作制当作一种可以普遍选择的制度推行。 在具体实践中,根据已有的失败案例分析,容易出现的问题有:一是其股东(原村民)大多只关心分配的结果,不大关心股份制组织的运营,更不用也不愿承担相应的义务。股东重分红而轻积累,导致经营管理者更多的也只能考虑进行短期经营行为,从而造成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不高。二是股份集体组织是由原来的集体经济组织转变过来的,往往原村干部也在改造后的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中担任经营管理者,所以确定经营管理者的奖金指标比较容易出现争议。三是股份是在股份制改革时就量化到个人,集体资产人人有份,按份共有,再加上经营管理者虽然是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大多来自本村村民,管理者所拥有的股份便是按规定取得的,比起一般的村民并没有太大的差别,因而很难实行股权激励。 四、结束语 面对安徽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现状,本文对安徽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造的必要性以及可能性进行了考察。综上所述,安徽省实现对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和对“三资”进行股份制改造,是转型期中部地区农村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城镇化进程中的必要环节。但是,由于集体经济的基础较为薄弱,这一模式的实现过程必然面临着很多问题和障碍有待解决。 参考文献: 1、蔡小平.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经营模式——农村土地股份制的探索[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9(2). 2、樊鹤春,马洁峰,戴贵贤.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现状及对策[j].江苏农业经济,2009. 3、王建华.苏州市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实践与思考[j].农村经营管理,2005(8). 4、威廉姆森.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论企业签约与市场签约[m].商务印书出版社,2002. 5、王琴,朱金萍,江情.股份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制公司内部治理对比分析——基于浙江绍兴东浦村村级经济股份改革调研[j].财税金融,2006. 6、姜爱林,陈海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研究述评[j].社会科学研究,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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