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司治理及独立董事的激励与约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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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制度的产生,就没有公司治理理论。从企业统计指标的国际比较》报告中专门列项比较了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成员所占的比例,其中美国是62%,英国是34%,法国是29%;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5月3013对外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文件中规定在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有1/3以上为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从现行《公司法》来看,并未有相关独立董事的规定。比较而言,法律的约束力比行政法规的约束力要强得多,因此我国面临着一个对现行的相关法律进行尽快修订的任务。当然,我们也应看到西方的公司治理也不是因引入独立董事而变得完美无缺,否则就不会有安然、世通公司等一些着名跨国公司的舞弊丑闻了。所以,公司治理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人们不断地探索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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