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防雷行政处罚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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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查处防雷违法行为时如何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作出的规定具有原则性和模糊性,导致在防雷行政处罚过程中处理违法所得时自由裁量权较大,侵犯单位和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的情况时有发生,违法所得的处理对于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和公正执法具有重要意义,为在防雷行政处罚中更好地落实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措施,使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惩处,有必要完善防雷行政处罚中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制度,具体建议如下: (一)明确界定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可以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对于第一类违法行为认定比较容易,第二类关于“弄虚作假”比较难以界定,因此应对“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裁量权予以细化,明确界定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违法行为。 (二)规范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程序 没收违法所得的调查取证程序、认定程序、执行程序要清楚、明了、规范,要对没收违法所得的钱财、物品如何执行以及执行到位后如何上缴、处理、结案等予以明确,规范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程序,对于涉及三万元以上较大数额的没收违法所得等关系到相对人重大经济利益的行政处罚,可以按《行政处罚法》要求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必要时对该没收违法所得处罚进行听证。 (三)制定违法所得的认定办法 为避免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认定违法所得标准不一致而出现同案不同罚或过罚不当的问题,有必要制定违法所得的认定办法,为气象主管机构有效制止和打击各类防雷违法行为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依据。有必要对一些常见类型案件的违法所得作出具体规定,特别是要明确违法所得是否应当在全部收入的基础上扣除当事人物化成本后的获利数额,如何计算获利数额,当违法行为所获利收益存在权利请求人时该如何处置,该如何确认违法行为所获利益收益不存在权利请求人均需加以明确。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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