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是受益人产生的主要方式,但在保险实务中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没有指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没有效力或指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应当如何处理呢?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有推定投保人为受益人的,如美国、德国,有推定被保险人为受益人,如我国台湾地区和我国,也有推定投保人或投保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如日本。
笔者认为,寿险是典型的给付性保险,被保险人的死亡是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同时寿险也是典型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通过明确指定表达了有使第三人受益的意愿,从而使受益人享有了受益权。如果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还没有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对此也无异议,那么就可以认定投保人并没有使任何第三人受益的意愿,所以该保险合同一定是为投保人自己的利益而订立的,因此,投保人应是真正的受益人;而如果投保人曾经指定过受益人,只是由于某些因素使得指定无效,或是其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而投保人并没有重新指定的,说明他已经打消了使第三人受益的念头进而使自己受益;如投保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理当成为受益人。
国外的保险立法里也大多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则以投保人为受益人。笔者建议,在修改保险法时应明确规定在指定受益人缺位的情况下,投保人或投保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他们可以要求保险人向给付保险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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