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近年来我国司法制度的发展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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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的社会主义性质的事业法人组织名以上的专职律师,可以遵循自愿组合的原则请组成律师事务所。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不占国家编制,合作人可以辞去原工作单位职务,或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在试点期间停薪留职.事务所人员一律实行合同制。按照司法部这一文件的规定,北京、天津、上海等城市先后建立了几家合作制的律师事务所,并且已经正式开展业务活动.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建立,在律师的组织机构上打破了律师机构由国家统一包办的唯一形式,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并存,使律师机构多层次化,为律师能够更有效地为社会提供服务和我国律师制度的改革、发展创立了一条新路. 律师制度改革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实行统一律师资格考核,让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与经验的人员取得律师资格,以充实我国的律师队伍。一在律师的资格和职务的关系方面,采取律师资格和职务分离制,即取得了律师的资格,不一定能够执行律师的职务:取得律师资格后,还巡须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聘任为专职律师或兼职律师,才能够执行律师职务. 四、在公证与仲裁制度方面 近年来,一我国的公证与仲裁制度也有很大变化。在公证制度方面,公证的范围不断扩大,其作用和重要性越来越为人们所认识。公证已经开始参与各项经济活动,并且为社会提供广泛的服务,这对预防民事、经济纠纷,减少诉讼起了积极的作用。在仲裁制度方面,仲裁制度的发展和活跃,使一部分纠纷通过仲裁途径得到解决,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工作。在涉外仲裁方面,原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两个仲裁委员会分别改为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目前,两个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正在修订. 司法制度这门课涉及面比较广,涉及的内容比较多,实践性和应用性比较强,因而,在学习的过程中必须结合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的新情况,注意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注意及时了解我国司法制度在理论上的新突破和在法律上的新规定,从宏观上掌握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方向,理论联系实际,全面地学习和掌握我国司法制度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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