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书信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法律论文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死刑复核程序三大问题探究           
死刑复核程序三大问题探究
论文关键词:死刑复核程序 刑事诉讼法 控辩 期限

论文摘要: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所特有的一项程序。我国目前仍然奉行“保留死刑,慎杀少杀”的刑事政策,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最高人民法院已决定将死刑案件的复核权统一收回,如何构建一个科学、合理、富有张力而又具有操作性的死刑复核程序,便成为当务之急。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是其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的一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监督程序。应该说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程序性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有关死刑案件的特别审慎的态度,有利于贯彻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方针,防止死刑滥用,从而确保适用死刑的正确性,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有力的保障作用。但是我们也应当清楚地看到,由于法律条文粗疏,死刑复核的具体程序仍不完善,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立法的不足,但仍有许多问题有待于研究和进一步完善。

一、关于存在死刑复核程序与第二审程序合二为一的问题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下放给高级人民法院,这就势必造成了一些地方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相重叠,合二为一,因为高级人民法院也可能是案件二审法院。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有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处死刑案件的二审裁定书上注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本裁判即为核准死刑的裁判”。应该说,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其实际上就是用二审程序吸收了死刑复核程序。localhOSt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死刑复核程序与第二审程序是互相独立的诉讼程序,它们既不能合并,也不能同时进行。死刑复核程序只能在第二审程序终结之后才能够进行,并且死刑复核程序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因此,上述做法的理由虽然是冠冕堂皇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依法授权,但这却是严重违背法律程序的,同时也剥夺了不至于被判死刑的罪犯的最后一线希望,导致死刑复核程序失去最后屏障作用且容易导致错杀,同时这两种程序合二为一也容易导致官官相护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从另一个方面折射出,某些法院对人的生命的漠视。
但是应当如何解决死刑复核程序与第二审程序合二为一的问题呢?
笔者认为,鉴于死刑复核程序与第二审程序合二为一的不正常现象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有的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自己行使,以保证死刑在全国范围内正确适用。同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独立的死刑复核庭,并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独立于地方法院系统的死刑复核分庭,最高人民法院实行垂直领导且各分庭至少管辖两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另外,两级死刑复核庭的财政支出由中央财政拨付。这样,一方面可以彻底地解决死刑复核程序与第二审程序合二为一的问题,另一方面防止了地方保护主义的滋生。此外,这从理论上讲,将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体现了国家慎用死刑的严肃态度;从实践上讲,则有利于纠正死刑判决的偏差与错误,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有效控制适用死刑的数量,对防止错杀,坚持少杀与慎杀具有重要意义。

二、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中是否应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作为控诉方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死刑判决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时提起抗诉,还可以在罪犯执行死刑时派员临场监督,并可以提出纠正建议。由此可见,死刑复核程序是当然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的。但是,笔者发现,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却没有辩护方的法律地位,只有控诉方的。应该说,在刑事诉讼中,控方与辩护方是相对立的双方,既然有控诉方的人民检察院在死刑复合程序中起着法律监督的作用,那么辩护方更加应该参与到死刑复合程序中去,否则,如果只有控方没有辩方,那么象征着“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天平就会倾斜,不仅司法公正无从谈起,而且会使法律的威信在人们心中跌落,并逐渐冷却人们心中炽热的法律情感。应该说,这种现象对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是十分有害的。


笔者认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控辩双方都应该参加,体现司法的公正;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也应当兼听控辩双方的意见,正所谓“偏听则暗,兼听则明”。鉴于实践中复核机关对死刑案件虽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事实审与法律审,但其只进行书面审查,因此其审查的程序价值有限,不利于彻底发现错误,尤其是事实上的错误,此外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对已经判处死刑的人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辩护的现状,笔者建议,司法解释应当尽快明确规定: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对死刑案件应当实行不公开地开庭审理,对已经判处死刑的人必须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同时允许人民检察院参加,兼听双方的意见,然后再作出裁判;二、复核机关必须将最后的裁判结果与理由、控辩双方的意见必须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

三、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问题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起诉、审判等程序均规定了诉讼期限,但惟独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没有作出规定。笔者认为,虽然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监督程序,有其特殊性,但是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不作出任何的规定,显然是不合适的,是立法上的一大疏漏。因为,期限的不确定性状态首先将直接有损于一部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既使判决立即执行的案件难以发挥死刑的威慑力,又影响了对不应当判处死刑的人及时解除其濒于绝望的精神状态,甚至促成更严重的后果,如被告人不堪巨大的精神压力自杀等。同时这也极不利于迅速、及时地复核死刑案件,从而导致对被告人羁押时间过长,案件数量增多,这一方面是给羁押场所带来管理上的困难,另一方面如果判处死刑的人应当无罪,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不确定导致羁押时间过长,从而使国家赔偿的数额增多,给国家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期

[1] [2] 下一页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看了《死刑复核程序三大问题探究》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浅谈我国经济犯罪死刑的废止
    [法律论文]试析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今日更新]我国刑法对死刑制度的选择
    [今日更新]从法理学角度谈死刑的价值
    [今日更新]死刑废止与中国刑法改革浅论
    [今日更新]发挥分析性复核在审计中的作用
    [法律论文]限制死刑,还是扩张死刑?——我国死刑立法技术实
    [法律论文]关于毛泽东思想中关于刑法死刑制度的分析与评述
    [法律论文]聚焦台湾死刑变易
    [今日更新]国际法中的死刑废止实践及其在中国的困境

    法律论文
    普通论文关于婚姻法修改中几个争议问题的
    普通论文略论证明责任的法律适用
    普通论文评新《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及
    普通论文试论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考评体系的
    普通论文浅谈宪法学中的经济制度辨析
    普通论文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探析
    普通论文如何依法界定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
    普通论文论抽象行政行为审查机制现状与司
    普通论文论防范和减少合作建房合同纠纷的
    普通论文反垄断诉讼的价值定位与制度建构
    普通论文论行政合同强制执行的路径
    普通论文浅谈由罗伊诉韦德案到美国违宪审
    论文
    普通论文[企业管理]浅议黄河下游引黄供水管
    普通论文[今日更新]浅论学生的个性差异与外
    普通论文[今日更新]新课程理念下生物研究性
    普通论文[免费范文]**供电局安全工作计划
    普通论文[今日更新]浅析着眼于加强党的执政
    普通论文[法律论文]刑事责任地位比较研究
    普通论文[免费范文]***社实施全面建设小康示
    普通论文[今日更新]浅谈国家审计职业道德的
    范文大全
    普通范文[和谐社会]六中全会学习体会—发展
    普通范文[调查报告]畜牧局工作现状调查报告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党员如何在社区建设中发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政法综治维稳工作专题讲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XX镇2010创先争优活动领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2010年政府网站建设工作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2012年学校安全检查自查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在国际旅游节暨徽文化节
    演讲致词
    普通演讲[教师演讲稿范文]用爱播撒希望
    普通演讲[节日祝福语]中译英愚人节笑话精选
    普通演讲[爱国演讲]发扬雷锋精神演讲稿——让
    普通演讲[开业开幕]在军训汇报表演仪式上的主
    普通演讲[竞聘演讲稿]烟草公司客户经理竞聘演讲
    普通演讲[会议发言稿]中段考试专题总结会英语老
    工作范文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县长在全县事业单位改革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在供销大厦获市百城万店无
    普通总结[述职报告]三个代表”与××交通实践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渠道管理需要“五讲四美三
    普通公文方案[企划方案]珍惜工作岗位提升服务水平
    普通总结[工作总结]2009年上半年党委中心组理
    普通总结[工作汇报]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有关问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平安家庭创建活动总结汇报
    普通总结[工作总结]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创先
    普通总结[工作总结]矿务集团公司2007年节能工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怎样提高文字综合写作水平
    普通党建工会[记要]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律视角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