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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死刑制度的选择           
我国刑法对死刑制度的选择

我国刑法对死刑制度的选择

 一、我国死刑的适用现状
  我国是一个死刑历史悠久的国家, 也是一个死刑方式多而又残酷的国家。据《尚书·皋陶漠》记载,五帝时共有“有邦”、“一日”、“二日”、“兢兢”、“业业”等五种死刑。《淮南子·真训》记载,夏商之时“刳谏者, 剔孕妇, 攘天下、虐百姓”, 其残忍程度令人不忍卒读。到了汉唐盛世,死刑大有减轻,汉朝死刑名有枭首、腰斩和弃市三种。唐朝减为绞、斩两种。虽然死刑制度在宋、元、明时代有反复, 但自清末《大清刑律》后,死刑就变为枪决一种,且规定执行死刑必须秘密进行而不能示众。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我国现行刑法, 将毛泽东关于“死缓”的法律思想,落实为由刑事政策提升为刑罚制度。从1979年的第一部刑法典到1997年刑法修订,我国死刑立法没有减少反而扩大到一些非暴力的经济和财产案件中。我国刑法在42个条文中规定了68个死刑罪名,使我国成为世界上规定死刑最多的国家。编辑:www.ybask.Com 。
然而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5日下午经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就是取消了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我国刑法贯彻了保留死刑、坚持少杀、防止错杀的政策,适用死刑时也必须以这一政策为指导。同时,对于死刑的判决以及执行都做出了严格的限制:
  1.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对分则条文明文规定了死刑的犯罪,才可能判处死刑。既不能擅自将没有规定死刑的犯罪判处死刑,也不能为了判处死刑而将法定刑没有死刑的犯罪认定为法定刑具有死刑的犯罪。
  2.应当把握死刑规定的精神。虽然只能对刑法分则条文规定了死刑的犯罪判处死刑,但又决不意味着对分则条文规定了死刑的犯罪都应判处死刑。(1)从分则的规定来看,首先,刑法将可以判处死刑的犯罪及其情节规定得较为具体,并非触犯了死刑条款的行为都必须判处死刑。其次,除个别条文外,死刑总是与无期徒刑等刑罚方法共同构成一个量刑幅度,所以,即使是极其严重犯罪的最严重情节,也并非必须绝对判处死刑。(2)从总则的规定来看,首先,刑法第48条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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