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死刑制度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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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大量适用死刑违背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以至最后消灭犯罪,而不是从肉体上消灭罪犯;死刑的大量适用,不利于尊重人的生命、人权保障等价值观念的形成与增强;犯罪现象相当复杂,犯罪原因多种多样,大量适用死刑并不能充分抑止各种犯罪;死刑存在消极作用,大量适用死刑会引起恶性犯罪增加;如果对不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故意杀人犯一律判处死刑,那么某个人基于特殊原因故意杀人后,他便成为“自由人”,因而往往会连续杀人;死刑是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生命一经剥夺便不可能恢复,故必须杜绝错杀,而少杀、慎杀也有利于防止错杀。刑的道路来说,一般是先减少死刑条款,减少死刑的执行,最后从法律上与实际执行上完全废除死刑。所以,少杀有利于将来废除死刑。同时,还应该取消在实际中极少出现的死刑的犯罪的刑法条文。我国应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在刑法的发展过程中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逐步废除死刑 上一页 [1] [2] [3] [4]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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