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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传播学解读           
刑法“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传播学解读

刑法“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传播学解读

 我国刑法第363条规定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4条规定有“传播淫秽物品罪”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第365条规定有“组织淫秽表演罪”,这几种犯罪虽然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但考察其犯罪手段和社会危害性,都具有显著的“传播”的本质性特征,其犯罪过程基本上可视为对淫秽信息的规模化复制、扩散、流动、辐射的传播过程。“传播”是这一类犯罪的核心环节或终端目标。因此,从学理角度考量,这几种犯罪似可以归并为一类“传播淫秽物品罪”,且具有刑法学研究和传播学研究的双重对象属性。对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学界已有较深入的研究,成果颇丰,但传播学的研究目前基本还是空白,还很少有人关注这类呈犯罪形态的传播现象并运用传播学理论加以分析。本文拟从传播学的视角,对这一特殊的传播现象作出解析,试图能从学科交叉互动的角度为刑法学的研究提供一些参照,并期望能够对传播学的研究范围有所拓展,使其在注重常态大众传播现象的同时,也适当关注非正常传播现象特别是呈犯罪形态的传播现象及其传播规律。编辑:www.ybask.Com 。
按照传播学的理论框架,本文将重点考察“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传播要素、传播效果和传播生态环境等三个方面。
  一、“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传播要素分析
  传播是一个动态的流动过程,是信息从传播者流向接收者,实现信息扩散与共享的过程。传播者、信息、媒介和受众等因素构成了信息传播的基本要素,并决定着传播的不同形态和特征。正是这些要素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才形成了信息传播千变万化的景观。因此,考察“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基本特征和特殊规律,应先从剖析其传播要素人手。
  (一)传播者分析
  传播者是传播活动的发起人,也是传播过程的控制者,在传播过程中它解决“谁来传播”的问题。“传播者不仅决定着传播过程的存在与发展,而且决定着信息内容的质量与数量,流量与流向,甚至决定着对人类社会的作用与影响。&r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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