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史上的“杀人偿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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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史上的“杀人偿命”
近年来,刑事疑难案件屡屡成为社会焦点。这不仅关乎司法正义与腐败,也是在复杂的现代社会条件下,如何重构新的刑罚正义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的问题。马克思主义阶级论与西欧古典刑罚理论,都对转型中国的刑罚实践发挥巨大影响。问题是,这些移植于异域文化的刑罚理论是否完全妥帖于中华文明?“传统”不应是理所当然的绝对标准,况且“传统”本身也是多元复杂的。俞江和陈璧生都试图追问:如何吸收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以建立起与中国文化心理相适应的刑罚正义观念? 赛锐案、李昌奎案之后,总是听人谈论“杀人偿命”。在网上转了转,说中国“自古以来”就如此的话很多。的确,自古以来就有“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俗语,孔子也说过“以直报怨”的话,但这些都是大原则,不等于对所有杀人者都处以极刑。古代中国刑法自成体系,早已不是原始而粗糙的面貌,如果误以为古代刑法对杀人罪一律判死刑,那是不小的误解。编辑:www.ybask.Com 。 可以先来看看,“自古以来”哪些杀人者是不偿命的。 唐律有个条文叫“夜无故入人家”。讲的是如果有人在黑夜中无故闯入民宅,主人即刻将其杀死的无罪。该条还规定,即使主人已经捆缚闯入者,随后再打死他,虽不属于即刻杀死,也仅处“加役流”。这个条文一直延续到清代。其实,它在汉代就有,叫“毋(无)故入人室律”。据出土的居延汉简记载,汉律甚至规定,官吏不准夜晚入室抓捕人,否则,被主人打死的也适用“毋故入人室律”。也就是说,连官吏夜晚闯入民宅抓人,被打死了也活该,这真正是“杀人不偿命”。 一条律文,贯穿汉至清代,长达两千多年,是实实在在的“自古以来”。可见,“杀人偿命”自古以来就不是绝对的。 除此之外,还有哪些杀人“自古以来”是不偿命的呢?至少在唐律中,杀人罪已形成一套完备的类型学说,即所谓的“七杀”,包括:谋杀、劫杀、故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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