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史上的“杀人偿命” |
|
|
杀。其中,劫杀是指劫囚时杀人;谋杀指有组织有预谋地杀人;斗杀是斗殴中伤人致死;故杀是指临时起杀心而杀死人。谋、劫、故、斗按律均处斩、绞等,基本上是要“偿命”的。不过,从清代实际判决看,还要区别一些情节,比如斗杀而没用兵刃的,名义是绞刑,实际是绞监候,其实是“不偿命”了。 至于误杀、戏杀、过失杀等三种,都罪不至死。误杀,是指杀了不想杀的人。如两人斗殴,误打死了旁观者,唐律规定只处流三千里。又如,群殴时误杀了自己人,只处三年徒刑。戏杀,是指游戏中误杀对方,如两个朋友在一起喝酒,喝高兴了,起身戏耍打闹,不小心打死了对方,是不处死刑的。过失杀,是指未料到自己会致死人命,如有人打猎时瞄准动物放箭,却射死了刚好路过的人;又如搬动重物,不小心落下来砸死了人。这些情节在唐律中表述为“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致人死亡的,都不处死刑。 除以上情况外,古代刑法还有不少“杀人不偿命”的规定,如丈夫在通奸现场杀死奸夫的,这种法律是古代伦理观的体现。又比如丈夫打死妻子,主人打死奴婢等,反映了在不平等社会中,人的生命是有尊卑之分的。整理:WWW.YbAsk.COM 。 以上说的仅是明文规定的“杀人不偿命”,还有一种按古代刑法明明应处死,却在判决时往往免除死罪的,这就是为父报仇的杀人。据《后汉书·申屠蟠传》记载,有女子缑玉为父报仇,杀死了夫家族人,引起社会同情,最终得以“减死论”。直到民国,则有施剑翘为父报仇刺杀孙传芳被特赦,都是著名的例子。 可见,无论是法律,还是古人的一般观念中,“杀人偿命”都不是绝对的。今天,当我们说“自古以来”的时候,往往是希望通过传统来证明一种普遍性,至少想证明民族社会里独特观念的继承性,但古代制度往往比我们想象的复杂,更重要的是,古代社会与现代毕竟还有区别,不能简单套用。说到赛锐案和李昌奎案,如果真要参考古代刑法及其所表现的观念,那也比“杀人偿命”要复杂。事实上,这两个案件更接近“不道”罪,而非一般杀人案。 众所周知,自唐至清都有“十恶”之罪,是古人看来极其恶性的十种刑事犯罪。其中,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等四种都是侵犯皇权和国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死刑废止与中国刑法改革浅论 下一个论文: 中国刑法法益的结构性缺陷及其完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