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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法益的结构性缺陷及其完善           
中国刑法法益的结构性缺陷及其完善

中国刑法法益的结构性缺陷及其完善

 刑法法益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它的结构是指各法益要素的组成及排列次序。刑法保护的具体法益内容、范围以及各种法益之间的排列次序,往往关系到刑法的价值取向。刑法是分配和调整利益的重要手段,因而刑法法益的结构必然随着社会利益结构的发展变化而变化。我国的社会利益结构经过了从一元到多元的发展过程,已形成了“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的三元利益结构。在三元利益结构中,最受重视的是国家利益,其次是社会利益,最后才是个人利益。相应地,刑法也依次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生态危机的加剧,生态环境问题已经受到全人类的关注,从而,符合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四元利益结构逐渐取代了以往的三元利益结构。在这种情况下,生态利益理应成为刑法的重要保护对象,成为刑法法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我国社会的利益结构之发展变化、刑法的基本特性、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本法律观的基本要求出发,指出了我国刑法法益结构的缺陷,分析了调整我国刑法法益结构的法理依据,并提出和论证了调整我国刑法法益结构的具体思路。编辑:www.ybask.Com 。

  我国刑法法益的结构性缺陷
  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指出,社会危害性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据此,他将犯罪分为三类:“有些犯罪直接地毁伤社会或社会的代表;有些犯罪从生命、财产或名誉上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还有一些犯罪则属于同公共利益要求每个公民应做和不应做的事情相违背的行为。”①此后,许多西方国按照贝卡里亚的思路,将犯罪行为分为严重危害国家的根本利益与政治统治的行为,即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破坏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等的行为,即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直接危害公民个人的人身、自由与财产安全的行为,即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三种类型。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了十大类犯罪,它们分别属于三元刑法法益结构中,其中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有五类,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有三类,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有两类。由此可以看出,立法者对犯罪所侵害的法益的重视程度依次是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这也使我国刑法法益结构存在如下缺陷:
  与现代四元利益结构的价值取向不协调。贝卡里亚认为,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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