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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法益的结构性缺陷及其完善           
中国刑法法益的结构性缺陷及其完善
和合理性。
  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但它是以亚类罪的形式存在,而非类罪的形式存在,为了提升生态环境法益在刑法法益结构中的地位,应在刑法中扩大生态环境法益犯罪的范围和种类。在刑法分则中以“章”的形式规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下设节,对这一类罪进行具体分类。每一节分别是破坏水资源罪、破坏土地资源罪、破坏森林资源罪、破坏动物资源罪、破坏植物资源罪、破坏大气罪、噪声污染罪等。刑法这样规定对我国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理顺刑法法益之间的顺序,实现刑法法益排序的合理性。从我国刑法典的结构和内容来判断,在刑法法益的排序上它遵循的是国家、社会、个人法益的次序,由此映射出的对法益的重视程度依次为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这种排序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就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没有在刑法中体现。因此,在刑法法益中必须确立生态环境法益的独立地位,个人法益的地位也将提升,从而涉及到刑法法益结构的排序问题。对此,可以从刑法的文化特性上去探讨。
  刑法是一种文化,它所涉及的所有问题首先是人的问题,离开了人,刑法就没有存在的必要。编辑:www.ybask.Com 。
从这一角度来讲,刑法的价值主要体现在让人们有一个好的生存方式,有一个安定的生存环境。刑法的这种文化特性,使得刑法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具有更大的目的性。从刑法的文化特性和人的文化本质来看,在刑法法益的排列依次为个人法益→社会法益→生态法益→国家法益。这种排序突出了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同时强调了生态利益的基础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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