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刑法中的财产刑
现行刑法有关财产刑的规定比原刑法有很大进步,然而,财产刑在具体适用中还是遇到了极大的挑战,财产刑“执行难”已成为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难中之难”。涉及财产刑的裁判几乎成为“空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院判决的权威几乎荡然无存。为此,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都对此进行了积极的探讨,提出了一系列有益的建议和措施。但是,实践证明,仅仅从如何改进财产刑执行的角度进行努力,收效甚微,不可能给财产刑的适用带来太乐观的前景。 笔者认为,若要从根本上解决财产刑当前遇到的困境,必须对我国刑法中的财产刑进行深层次的反思,找出症结之所在,“对症下药”,使财产刑彻底告别“空判”。 一、对财产刑观念的思考 财产刑的起源远远早于自由刑,作为财产刑内容之一的罚金刑,就是从原始社会复仇时代的赔偿金制度发展而来的。然而,在以重刑主义和刑罚威吓主义为指导思想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财产刑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反而成了官僚贵族们“以钱赎罪”逃避法律制裁和迫害广大人民的工具。编辑:www.ybask.Com 。
到了近代资本主义时期,财产受得到了充分的重视,尤其是罚金刑,其受重视的程度及地位仅次于自由刑。随看短期自由刑弊端的日益凸显,罚金刑已逐渐成为其替代刑。因为,短期自由刑不仅在威慑力上起不到一般预防作用,教育感化和改造方面起不到特别预防的作用,而且,短期自由刑的适用,有可能使罪犯失去工作,影响家庭生活、婚姻关系和子女的教育,甚至还会使短期服刑者受到其他服刑者的恶习感染,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而财严刑,不仅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的种种弊端,还可以为国家节约一笔可观的财政支出。另外,随着经济犯罪的增多和单位犯罪的出现,罚金刑也成为处罚这些犯罪的重要(主要)手段。 可以这么说,财产刑发展到现在,凭借其自身的优势,发挥作用的空间越来越大。尤其是在西方法制发达国家,财产刑(主要指罚金刑)已成为仅次于自由刑的第二大刑罚方式。 在我国,在经过了几千年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缓慢发展之后。直接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在人们的传统法律意识 [1] [2] [3] [4] [5] [6]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