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可能性在中国刑法适用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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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在中国刑法适用的探讨
一、对我国刑法典内期待可能性的评价 目前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在犯罪构成体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系方面,仍然是以耦合式犯罪构成体系为中心,在我国的司法活动中始终占着主导地位。然而,大陆法系国家倡导的是递进式的犯罪构成体系,即有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期待可能性理论属于该体系中的有责性。从这个层面上说,期待可能性其实是在强调对个人行为后应负有的责任的评价,如果在行为人行为的当时,并不具有相应的期待其作出适法行为的可能性,对行为人的行为也就不能进行谴责。我国的耦合式犯罪构成体系中并没有对行为后的责任进行单独的评价,注重的仅是对行为的评价,利用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对行为进行评价,阻却犯罪的事由也仅仅局限于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例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其次,虽然我国的耦合式犯罪构成体系在犯罪主体方面对行为人的责任有过概述,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特定的人群进行责任的阻却,但是该阻却的涉及面小,并不能体现出我国刑法的谦抑性,更不能从根本上对刑法所侵犯的法益进行保护,也谈不上对人权的保障。编辑:www.ybask.Com 。 有学者认为,犯罪构成体系之间不存在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尤其是在现阶段犯罪构成理论处于重新审视与清理阶段,犯罪构成体系应当多元化。笔者认为,既然目前我国的司法实务中仍以耦合式犯罪构成体系为主导,那么,就不应该单纯地适用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中的理论,应当转化适用,更不能笼统地将期待可能性当成是一种普遍的责任要素,夸大其阻却作用,忽略规范责任的作用。 二、期待可能性在实践中适用的必要性 在论及期待可能性在我国刑法具体实践之前,笔者认为应当重申期待可能性在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乃至实务届的重要性,期待可能性理论可以成为我国刑法理论中耀眼的一个理论,可以解决如下几个问题: (一)充分保障人权,对人性的脆弱进行关注 人类具有与生俱来的人性脆弱,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已经充分地理解和吸收了保障人权的思想,所以,在刑事司法中,法律也应当对人性的脆弱和人权的保障表示相当的尊重和理解。期待可能性理论则是这一尊重和理解的最好的表达工具,它在已有的外国判例中体现出了对在强有力的国家规则面前的人权的保障,防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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