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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死刑制度的选择           
我国刑法对死刑制度的选择
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因此,适用死刑时,必须综合评价所有情节,判断犯罪人的罪行是否极其严重。其次,总则规定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在适用死刑时,地保护法益。不能只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应注重适用死刑缓期执行。换言之,即使在必须判处死刑时,也应优先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3.不得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里的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为后者也属于死刑。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青少年的保护态度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
  4.不得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死刑,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严格执行死刑复核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审,即基层人民法院不得判处被告人死刑。根据刑法笫48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至第202条的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以及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整理:WWW.YbAsk.COM 。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违反上述法定程序适用死刑的,应认为是非法适用死刑。
  5.不得任意采用死刑执行方法。《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2款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即执行死刑只能采用枪决或注射方法。
  二、我国死刑存废的争议
  我国作为世界上规定死刑最多的国家,对于死刑的存废学术界也存在者激烈的争论:
  (一)完全废止论
  主要代表者有邱兴隆,他从刑罚人道主义出发,认为人权是人之为人的权利,基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而存在,具有不可剥夺性,必须予以保障。邱兴隆教授认为:“主要承认罪犯是人,罪犯便拥有国家和法律都不得剥夺的生命权,因此应当全面废止死刑。”有的学者认为死刑走向废止是历史的规律, 是世界的潮流。刑制度的沿革分析,每个国家死刑制度都是从滥用到慎用,由苛酷到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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