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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死刑制度的选择           
我国刑法对死刑制度的选择
的改革进程,并且死刑在不少国家已经完全退出了历史的舞台。欧盟将死刑的废除作为成员资格的先决条件,并且在发达国家中仅有美、日两国保留死刑。
  他们认为废除死刑的条件与历史因素和经济因素没有绝对的联系,我国现在可以完全废除死刑:
  1.从法制史的观点看,现代刑法之所以没有身体刑,就是由于身体刑不合乎人道原则,违背人性尊严。而且认为,国家一方面以法律禁止杀人行为,另一方面却制定法律自行杀人,互相矛盾。
  2.犯罪行为是社会各种环境所致,并非仅为行为人个人的原因,如此武断地剥夺犯罪行为人之生命并不公平。而且死刑剥夺了犯罪人悔罪向善的权利,不符合犯罪人再社会化的刑事政策。
  3.从理论上讲,死刑不可能对犯罪产生有效的威慑力。从犯罪产生的根源来看。犯罪是一定社会中政治、经济、文化教育、道德观念、家庭关系等等社会因素与犯罪者个体相互作用的产物。死刑不可能根除产生犯罪的复杂根源,自然也不可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的产生。从潜在犯罪人对死刑的态度来看。死刑很难对判不了死刑的一般犯罪人产生威慑,我们期望的应该是对那些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潜在犯罪人产生心理威慑作用。
  4.法院的审判很难达到完美,死刑错(误)判难纠,死者不可复生。来源:Www.Ybask.Com 。
虽然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一直采取“保留死刑,坚持少杀”的思想,对死刑审判和执行加以严格控制,但是错判、误判死刑的案例,依然屡见不鲜。罪人被错误执行死刑后,会给犯罪人及其家属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这种损失是无法弥补的。现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把死刑的复核权全部收回,采取了更为严格的监督审查措施,以减少错(误)判率,至于是否能根除这种现象,还有待于实践进一步的检验。

  5.死刑唯一,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被判处死刑的犯罪也存在着犯罪情节的差异,但是死刑唯一,却没有轻重之分。犯罪分子在犯罪后,往往会抱着“破罐子破摔”的想法,认为“杀一个够本,杀两个赚一个”。这种非理性的极端思想,会使他们作案更加凶残,犯罪情节也更加严重。
  (二)限制保留论
  主要代表者有赵秉志、陈兴良等。从应然性上分析,他们支持死刑废除论,根据刑罚的谦抑性,刑罚的发展趋势应该是逐步轻缓化、文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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