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死刑制度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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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然性上分析,他们认为死刑的存废和一定的历史文化因素以及经济因素相关。从我国具体国情看,目前还不具备完全废除死刑的条件。废除死刑应该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必须经过一段时间的过渡,逐步限制,最终完全废除。有学者认为废除死刑的决定因素是经济条件,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死刑自然会消亡。他还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预测出废除死刑的具体期限。[8]代刑法与人权保障”全国杰出青年刑法学家论坛上,司法部副部长、中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军表示,我国当前要重点解决的是改革刑罚制度,设立更多的20年、30年以上的长期刑,以此逐渐减少死刑的适用,设立了长期刑后,死刑在审判机关自然就会减少适用,今后在修改刑法时,立法机关也会考虑逐步减少死刑罪名。 (三)保留死刑论 他们认为:(1)犯罪人罪大恶极,若不判处死刑,可能有再度危害社会之虞。此外,只重视对于犯罪人是否人道,而忽视对于被害人是否人道,实属偏颇;(2)就社会实际面而言,不能否认死刑仍具有威吓效果完全否定其功能,并不妥当。一些执法人员在提及与重刑犯接触的经验时,都发现有许多重刑犯的心态是“只要不死,我什么案子都敢做”,由此可见,死刑的存在,对这些重刑犯来说,才具有真正的遏阻效果。编辑:www.ybask.Com 。 至于人权、人道的观念,对重刑犯根本不具说服力;(3)死刑的确有误判可能、的确野蛮,废除死刑也的确是世界潮流。但法院的判决虽难免有错误,但从中国目前的司法程序看,对于死刑案件往往再三审理,已极为慎重。(4)死刑“杀人偿命”是人类社会长期承袭下来的法律观念,死刑可以给受害者及其家属最大的心灵慰藉,弥补受损的社会关系,符合民众伸张正义的心灵需求。是对被害者人权的最大程度的保护。(5)目前我国尚处于经济转型期间,各种社会矛盾比较突出,不稳定因素增多,应该用“重典治乱”,才能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转。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废除死刑是社会法制历史的最终结局,但是不可一蹴而就。在我国现阶段,应采取限制保留说,保留死刑,因为死刑对社会犯罪的阻碍作用和预防功能是不可忽视的。保留死刑决不意味着可以多杀、错杀,应对死刑予以严格的限制。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死刑政策。因为我国对罪犯一贯采取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方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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