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编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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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法典 潘德克顿体系 企业、非商业组织; 第五章规定了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地方自治组织参加民事立法所调整的关系。第三分编规定民事权利的客体,共分三章一般规定、有价证券、非物质利益及其保护。一般规定中详尽界定了物的概念外延并对物进行了细致的分类,非物质利益,采取一般与具体相结合的方式详列了一系列人格权,甚至扩及死者。第四分编,法律行为与代理,分为两章,其中第九章规定了法律行为。第十章代理 委托书。第五分编期限 诉讼时效,分为两章,其中第十一章规定期限的计算,第十二章规定诉讼时效。[5] (四)我国台湾地区 “民法典”总则 1930年制定,至今仍在我国台湾地区实行的 “民法典” 第一编总则共有七章,其中第一章法例,规定了民事习惯的适用和对当事人意思的确定原则。第二章人,分两节规定了自然人和法人,法人一节分为三款,分别规定了通则、社团和财团。第三章物。第四章法律行为,分六节规定了通则、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条件及期限、代理、无效及撤销。第五章 期日及期间。第六章消灭时效。第七章权利之行使。[6] 上述采取总分结构的民法典的内容,其总则编的结构大致相同,除了 《德国民法典》外,各国民法典都有关于民法规范的一般规定,主要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渊源、解释、适用等,其中 《俄罗斯民法典》的规定最为完善; 除民法规范的一般规定外,总则内容普遍包括: 自然人、法人、物或者客体、法律行为、代理、期日期间、消灭时效 ( 诉讼时效) 等内容;《俄罗斯民法典》还规定了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权利的实现及保护。LoCalHoST 二、我国学者关于我国民法典总则结构的主张 (一) 王利明教授关于我国民法典总则结构的设计 由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 总则编》结构包括: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三章法人,第四章合伙,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六章法律行为,第七章代理,第八章诉讼时效,第九章期间与期日。第十章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7] (二) 梁慧星教授关于我国民法典总则结构的设计 梁慧星教授作为课题负责人主持编写的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其编纂体例采德国的潘德克顿式,“将规范民事生活关系的规则,以法律关系为标准,划分为物权、债权、亲属、继承四编,再将各编共同规则包括权利主体、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和期日期间等抽出,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形成法典 ‘总则——分则’结构。”[8]该法典草案建议稿的第一编总则编,分为八章,依次为: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自然人,第三章法人、非法人团体,第四章权利客体,第五章法律行为,第六章代理,第七章消灭时效,第八章期日、期间。除了第一章基本原则外,其他各章名称和位序基本同于德国民法典,与之最为接近。 (三)杨立新教授关于我国民法典总则结构的设计 杨立新教授在其文章中提出要制定民法典必须要有民法总则,并且指出:“应当将民事法律关系方法体现在民法总则的逻辑结构上,在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之后,应当按照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和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顺序,规定民法的各项制度,如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民事利益和物,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义务违反的民事责任,变动民事权利的时效制度等。”[9] (四)徐国栋教授关于我国民法典总则结构的主张 徐国栋教授在其主持编写的《绿色民法典草案》说明中指出:“它包含市民社会的组织 (人法) 和这样的社会对稀缺资源的利用 ( 物法) 两个方面,在它们之下又分为小总则 ( 序编) 、自然人法、(在这一部分,我们为具体人格权设立了 101 个条文) 、法人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债法总则、债法分则 (在这一部分我们规定了 65 种典型合同) 和国际私法 (附编) 等 10 个更加具体的单元。”[10]《绿色民法典草案》的序编包括:第一题预备性规定,其中包括第一章调整对象,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二题人,规定了人是民事主体的定义,人分为自然人和法人的分类,非法人团体于必要情形视为人。第三题客体,其中包括三章,第一章一般规定,主要三个条文,是对客体的定义、分类、客体的转让的规定; 第二章人身权的客体,包括四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格的客体、第三节人格权的客体、第四节身份权的客体; 第四题法律事实与法律行为,其中有七章:第一章法律事实,第二章法律行为,第三章意思和法律行为的缺陷,第四章法律行为的样态,第五章法律行为的无效和可撤销,第六章法律行为的形式和证明,法律行为的解释。第五题代理,其中包括两章: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委托代理。第六题民事世界中的时间,其中包括三章:第一章时效,第二章除斥期间,第三章期间的计算。第七题基本术语的定义。 (五)陈小君教授关于我国民法典总则结构的主张 陈小君教授认为:“我国民法典应主要以荷兰民法典为龟鉴,即设编时原则上应以 ‘总则—分则’作为构造模式,以满足逻辑体系的要求,但同时应维护民法内在体系的意义脉络。详言之,以 “提取公因式”的逻辑构造方法作为体系化的基本工具,对民法具体制度进行层层提炼,抽去传统总则中的法律行为、权利客体和诉讼时效等内容,在财产法中单独设总则予以规定,余留下来的内容设 “小总则”规定; 同时应有所创拓,在首尾之间依次设人法、亲属法、继承法,以实现由主体到客体不留痕迹的链式过渡。申言之,就是建构一个小总则—人法—亲属法—继承法—财产法的五编制体系。”[11]具体就总则的结构她认为:“我国民法典应像荷兰民法典一样抽空总则,由 ‘小总则’编包含一般性条款和技术性规定。具体说来,应就民法的渊源、民法的解释及适用、基本原则、权利的行使、期日和期间等属于序编的问题设立总则性的规定。第一章民法渊源包括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正式渊源有法律、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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