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书信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法律论文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正案评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正案评析
[摘要]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正案从立法理念到立法技术均对1997年刑法中关于偷税罪的规定进行了实质性修改。而且蕴含了巨大创新,必将对我国刑法和税法的理论、立法以及司法和税收执法实践产生深刻影响。因此,建议对其进行全面的归纳和分析,找出可进一步完善之处,这无疑将有助于丰富我国刑法和税法理论,以便改进立法,指导司法和税收执法实践活动。
[关键词]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正案;偷税罪;逃税手段;定罪标准

我国《刑法修正案(七)》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审议通过,并从该日起实施。其中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关于偷税罪的规定修改为: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企业所得税也无法确定;如果包括,又如何计算。扣缴义务人同时又是纳税人时,如果应纳税款有逃税,而已经扣缴的税款又有逃税,如何计算逃税额与应纳税额的比例,也不是很明晰。所有这些问题都是“数额+比例”的定罪标准难以解决的。二是“数额+比例”的立法模式使纳税人在适用法律时显失公平,因为逃税罪的构成标准必须同时具备比例和数额两个条件。而对小纳税户而言,因应纳税额较小,逃税时就很容易达到10%的比例而构成犯罪。LOCaLhoST对其而言,逃税罪的构成标准几乎就只有一个数额的规定。而对纳税大户而言,只要逃税额与应纳税额的比例达不到10%。逃多少税都不构成犯罪。因此,这种规定实质上导致在适用法律时,对纳税人使用了双重标准。而且纳税大户逃税百万元甚至上亿元都可能不构成犯罪。这种使纳税人在适用法律上明显不公平的立法,与刑法所确立的“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自相矛盾。立法应以“适用法律平等原则”为宗旨,逃税罪定罪标准与纳税的多少不存在合理的联系。因此,笔者认为,修正案应当取消“数额+比例”的立法模式,仅采用数额标准,同时适当提高定罪的数额标准。这样立法不但可以避免上述缺陷,还可以使得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逃税罪案件更加方便、简洁、易于操作。可能有人会担心这对纳税大户不公平,纳税大户已经缴纳几个亿甚至几十亿的税款,而如果逃税几万元就构成犯罪,这让人难以接受。但如上所述,修正案总体有轻刑化倾向。一是定罪标准的提高,会减少纳税人被定罪的可能性;二是修正案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这也是消除上述担忧最有保障的规定。如果纳税大户是首次逃税,或者在五年内因逃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一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都有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机会。实质上五年内至少三次以上逃税并且前两次因逃税受过行政处罚,而且第三次逃税数额达到定罪标准之后,才会受刑事处罚。所以,修正案的实施,使纳税人今后受刑事处罚的可能变小,尤其是纳税大户,可能性更小。因为当事人通常有能力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和接受行政处罚。所以,逃税罪的定罪标准仅仅采用数额标准所带来的上述担忧是没有必要的。

3 对扣缴义务人是否给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机会没有表述清楚。根据修正案第四款的规定,“有本条第一款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第一款行为主体就是纳税人。纳税人具有“出罪”的机会,而扣缴义务人是否也具有这样的机会没有表述清楚。本条第四款可以修订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条第一款行为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4 对扣缴义务人的定罪问题没有表述清楚。修正案第三款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一款只规定了犯罪主体、手段、结果、情节以及处罚标准,并没有说清楚定什么罪。而且对于1997年刑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能否当然理解为偷税罪主体,有的学者也提出了质疑。…如果把扣缴义务人规定为逃税罪主体,可以把“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一句话修改为:“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参考文献]

[1]袁森庚,对偷税手段的立法分析[j],税务研究,2007,(12),
[2]袁森庚,偷税罪成立标准的立法缺陷分析[j],江西社会科学,2003,(1),
[3]邬海波,吴剑峰,论偷税数额与比例的计算[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3),
[4]袁森庚,税务行政执法理论与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73-75,
[5]袁森庚,论偷税罪的立法改进[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8,(3),
[6]唐战立,关于偷税罪的立法缺陷及修订建议[j],许昌师专学报。,2001,(3),
[7]彭凤莲,余丽萍,偷税罪犯罪主体新探[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2),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看了《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正案评析》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涉食品安全犯罪中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法律论文]试析刑法的谦抑性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保险纠纷业内调处机制的完善
    [法律论文]简论我国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完善
    [法律论文]浅谈我国经济犯罪死刑的废止
    [法律论文]试析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研究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反垄断法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
    [毕业论文]论我国经济结构性失衡与多层次产业转移对策
    [法律论文]试析我国公民人身自由与安全权
    [法律论文]试析假证假印犯罪的危害及其刑法规制

    法律论文
    普通论文原则理论的宪法适用研究
    普通论文业务判断规则的进化和理性
    普通论文税收提升企业绿色产品竞争力的法
    普通论文关于德国法定离婚理由研究
    普通论文我国违宪审查的制度现状及改革路
    普通论文论析私人侦探行业现状及立法规范
    普通论文论我国《环保法》的修改与政府环
    普通论文试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运行过程中
    普通论文论刑事第二审程序的审判范围——
    普通论文中国古代死刑的文化透视(一)
    普通论文试论气候变化背景下保险业面临的
    普通论文略论行政不作为违法
    论文
    普通论文[今日更新]儿童节首次提出
    普通论文[企业管理]关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
    普通论文[今日更新]广告语的语用浅析
    普通论文[经济论文]国际反倾销协议若干问题
    普通论文[今日更新]高校教师职称分级
    普通论文[免费范文]发育性髋关节脱位闭合复
    普通论文[免费范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分析
    普通论文[今日更新]通信工程专业 自荐信参考
    范文大全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卫生局2011年工作计划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银行员工轮岗学习情况汇
    普通范文[个人简历]简历上哪些内容不能写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商场家用电器部经理先进
    普通范文[实习报告]农村党员干部培训计划
    普通范文[零八零九]统战领导县委理论中心组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街道办事处开展爱国卫生
    普通范文[个人简历]小技巧成就诱人简历
    演讲致词
    普通演讲[教师演讲稿范文]教师在国旗下的演讲稿——
    普通演讲[职场礼仪范文]公务员礼仪修养之语言礼仪
    普通演讲[庆典致辞]公司总经理2007年新春致辞
    普通演讲[其他礼仪范文]正话反说的奇效
    普通演讲[会议发言稿]在全区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
    普通演讲[交际礼仪范文]在与专家交往时要注意的礼
    工作范文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学习《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
    普通汇报体会[经验材料]**市**区地税局将防范廉政
    普通公文方案[计划方案]卫生局2009年工作总结
    普通党建工会[记要]教学工作小结
    普通公文方案[合同范本]“一户通”税费缴纳协议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广播电视中心未成年人保护
    普通总结[工作计划]2010年经营管理工作计划范
    普通公文方案[计划方案]大学纪律委员工作计划
    普通总结[工作总结]教师帮扶工作总结
    普通总结[工作汇报]社区新农村建设工作汇报:
    普通汇报体会[心得体会]软环境建设心得体会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银行业务营销工作总结演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