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对外定牌加工侵权问题探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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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者个人。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企业的产品同其他企业的产品予以区分,避免产品投人市场后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从而维护了权利人的利益,保持市场秩序的稳定。至于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的“产品不论是否已经进人市场,只要未经授权使用了注册商标即构成侵权”的观点,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因为考虑到侵权的产品虽然尚未实际进人市场流通渠道,但是其生产的种种迹象已经表明该产品的生产目的就是要投人市场、参与流通、用于交换,也就是说存在侵犯商标权人合法利益的危险性,持此观点将有利于从源头上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权利人的权益。 但是,如果有确实的证据表明其生产的产品纯粹为自己使用,并不投人流通渠道,或者投人的市场是货物所有者拥有合法的商标权的地域,则该产品即使生产中未经授权(未经本国商标权人的授权)使用了该商标,也不会存在危害本国商标权人利益的危险性,故无强加侵权责任的必要。 综上所述,侵权民事责任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要件,没有损害事实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即“无损害,无侵权”。该案中,作为定牌加工的定作方和加工方虽然在中国境内使用他人注册的商标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在客观上并未实际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或者造成的损害未达到法律上认为有予以补救的价值和必要,也不存在损害权利人利益的可能性和危险性,因此其行为不应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加工贸易方式比较能够适应生产国际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它利用国际化生产环节,使中国制成品进人国际市场或下个国际化生产环节,因而更能适应生产国际化的发展,更有生存发展的空间。lOcalhOST考虑到定牌加工在目前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依然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尤其是对内地不发达地区,大力发展定牌加工等加工贸易已成为促进本区域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故此,在涉及定牌加工侵权规定时,建议重视国内加工企业的经济利益,对未给国内国外商标权人带来实际损害情形的侵权行为予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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