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生命周期 |
|
|
中文摘要: 本文主要通过对法的生命周期的概念、特征、种类、本质及调整方式的论述,指出人的需求空间的无限增长与资源空间的相对有限之间的矛盾会引发人与资源、人与人之间的冲突,法通过设置“隔栏”,划定单元空间,使需求空间在单元空间内增长,从而避免人与资源、人与人之间的冲突;而单元空间的相对稳定性又与需求空间的不断变动相矛盾,为避免发生单元空间因不能满足需求空间的增长而崩溃的情况,单元空间需要根据绝对周期来调整,从而产生法的生命周期。同时,本文根据法的生命周期的原理,指出古代西方国家法律不如古代东方国家法律稳定的原因不是因为法律制定的形式不同,而是因为气候不同导致人的需要的满足程度不同,进而指明,中国在现阶段立法应当注重保障公民的缺失的需要的满足及应加强立法技术。 关键词: 法的生命周期 需求空间 资源空间 单元空间 english extraction: the thesis mainly discusses the vital cycle of the law and its conception, character, category, essential and the way to adjust. it point out that the space of the persons requirement always increases illimitably. but the space of the resource is limited. the result of the conflict of them will lead to the social conflict and the conflict between person and resource. the law defines the unit space to circumscribe the increasing of the persons requirement. the unit space is constant, but the requirement of person is inconstant. so the unit space need adjusted to avoid that the unit space break down. the distance is the vital cycle of the law. it also discusses that the difference of the stability of the law between western and eastern is not based on the procedure of the lawmaking but on the difference of the satisfied level. at present, the lawmaking in our country need protect the man low level requirement and improvement of the lawmaking technique. keywords: the vital cycle of the law the space of the requirement of the person the space of resource unit space 一、古老的矛盾 通过学习西方法制史和中国法制史,我们会发现一个十分奇怪的问题。lOCaLhOst西方国家从奴隶制社会开始,就有了民主的萌芽,在东方,特别是中国,几乎一直处于一种专制统治之下。从我们现在的眼光看,民主的政体是反映民意的政体,应当更先进,更具有生命力,民主的国家的权力的象征——法律也必然比专制国家制定的法律要更稳定一些。但是事实上,从历史上看,西方国家的政权更替频繁,从而导致了西方法律制度也随之频繁变化,同时,一个国家制定的具体法律也不断变化,如法国,在1791——1958年的167年间,先后正式颁布过11部宪法,还不包括一些未获通过和未公布的宪法①。相比之下,东方——特别是中国的法律却相对较稳定。从中国古代史上看,中国多次出现大一统的局面,政权稳定性强,中国几个大的统一朝代都存在了二百年左右的时间,这样中国的法律制度就比较稳定,而且,一般一个朝代的所制定的法律都能贯彻这个朝代的始终②。 为什么民主的法律会不如专制的法律稳定呢?我认为这是因为法律的稳定性并不取决于其制定方式是否民主。因为制定方式是形式,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的稳定性,并不能决定法的稳定性,对法的稳定性起决定作用的,是在它效力作用下的人的需要的满足程度。 那么为什么法的稳定性会取决于人的需要的满足程度呢?为了说明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引入法的生命周期这一概念来定量分析法的稳定性。 二、法的生命周期的概念、特征 什么是法的生命周期?我们知道,生命是一种存在方式,这种存在方式的特点就在于它为适应它所存在于的环境而能够不断地自我调节和自我更新,而且这种调节和更新并不是永恒的,会有它产生的一日,也会有它消亡的一天③。如果我们把一个生命从产生到消亡这一个时期称为一个周期,那这个周期就是生命周期。从这个意义上讲,广义的生命有两个特征,一是为适应环境而不断的自我调节和自我更新,一是有其产生、发展与消亡的过程。而法作为统治阶级的工具为实现统治阶级的利益也在不断调整自身,法也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也有它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过程,所以法也是有生命的。法的一生也就是法的生命周期。一句话:法的生命周期是指在能实现法的目的的前提下,法通过调节自身而存 [1] [2] [3] [4] 下一页
|
|
上一个论文: 法哲学的对象和性质论辩 下一个论文: 法理学的基本使命和作用
|
|
|
看了《论法的生命周期》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试析刑法的谦抑性 [法律论文]试论布依族习惯法的变迁与发展 [法律论文]试论中国民法的现代化 [法律论文]试论对完善绑架罪立法的建议 [法律论文]简析刑诉法修改对公安机关执法的要求与对策 [法律论文]试析司法的能动与被动之间 [法律论文]论我国法的名称设置的规范化 [经济论文]基酒质量监控方法的改革与创新 [法律论文]试论公务员法的法治精神 [法律论文]浅谈从合同法的角度分析创作共用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