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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如何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内容提要】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是一项阶段性的具体刑事政策,更是一项长期性的基本刑事政策。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从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和刑罚执行政策的结合上,从刑事政策价值、刑事政策实践过程上全面理解和把握。

【关 键 词】刑事政策/“宽严相济”/认识/实践/发展

我国刑事政策研究兴起于上个世纪90年代。本世纪初,我国一些地方司法、执法机关提出调整“严打”刑事政策,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于是我国刑事政策学界开展了对刑事政策的研讨,其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思想被中央领导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肯定下来。稍后,在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被当作一项刑事司法政策正式提出来,从而将我国刑事政策学的研究推向了一个新阶段。学界和实务部门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面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要求、刑事司法机制的建构等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有的专家还对酌定量刑情节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适用进行了专门研究。这些刑事政策思想和研究成果,对于我们深刻认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落实,具有积极的启迪作用和指导意义。但是,大多数同志都是从刑事司法领域界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要求,提出建构相关刑事司法机制,有的甚至从我国现行刑法刑罚重刑结构现状提出“在‘严’是主角的情况下,要发挥‘宽’这个配角的实际作用,只能寄希望于司法,在司法过程中寻找出路”,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作只适用于刑事司法领域的具体刑事政策,是一种刑事司法政策,认为它是对“严打”刑事政策的理性反思,是从着眼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角度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逻辑回归,是现阶段的一项阶段性刑事司法政策。LOcalhOSt这些认识的合理性如何,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并进行深入研究。
一、基本刑事政策与具体刑事政策之辨析
什么是刑事政策?中外犯罪学家和刑事政策学界提出了许多观点,尽管侧重点不同,但无外乎从不同的犯罪观和刑罚观对如何防治犯罪提出相应的对策,要么是对古典刑事政策观进行合理的继承,要么是对现代刑事政策观进行应有的批判,要么是对二者进行合乎理性的取舍。一般而言,刑事政策大致可以界定为:国家和社会制定和实施的据以防治犯罪的原则、方针、策略的总和。刑事政策是国家(通常表现为执政党)针对社会的犯罪总态势,依据对犯罪原因的认识和犯罪规律的把握,提出的防治犯罪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目标任务的统一。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活动具有指引、调节和评价作用。根据刑事政策作用的时空范围不同,刑事政策可以有长期性刑事政策和阶段性刑事政策之分,可以有基本刑事政策和具体刑事政策之分。长期性刑事政策一般是基本的刑事政策,阶段性刑事政策一般是具体的刑事政策。但反过来,基本刑事政策必然存在于某个具体的历史阶段,具体刑事政策也可以存在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这是由于基本刑事政策和具体刑事政策是着重从刑事政策作用的不同领域所作的空间划分,而一定的空间又是以时间维度为依托的。基本刑事政策从时间维度上说,具有长期性、稳定性,从空间维度上说,具有全面性、整体性;具体刑事政策从时间维度上说,具有阶段性、适时变化性,从空间维度上说,则具有片面性、局部性。
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而言,它不好说只是一项刑事司法政策,也不好说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定历史阶段的一项阶段性刑事政策。从刑事政策产生和发展的辩证过程看,产生于刑事司法领域或刑罚执行过程或某个特定历史阶段的某项具体刑事政策,由于其广泛适用和不断实践,会上升为立法的指导原则,进而对刑事立法、司法、刑罚执行产生指导作用,或者成为国家、社会防治犯罪的总体战略,即变为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如“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在我国新民主主义政权产生过程中,通过不断的司法实践,上升为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的立法依据而成为指导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虽产生于1983年以后我国犯罪形势严峻、社会治安形势恶化的特定历史阶段,但通过长期的实践,已经上升为我国防治犯罪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虽然是基于近年来我国地方司法机关和学界对“严打”刑事政策的反思,从着眼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由下至上酝酿而成。表面上看,好像是只针对刑事司法领域,在特定的历史阶段提出的具体刑事政策。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别对待”的核心思想早在我国第一部刑法典中就被“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立法依据和相关的一系列刑法制度所体现,即便是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删除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立法依据的背景下,集中体现“区别对待”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思想,还是贯彻在现行刑法规定的各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处罚”、“从重或加重刑罚处罚”的法定情节规定、刑罚制度和极具弹性的具体犯罪量刑幅度之中,从而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乃至刑罚执行发生指导作用。这就表明这种刑事政策思想贯穿于整个刑事领域。同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并非是现阶段的特定产物,随着我国相关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活动的不断完善,这种刑事政策实践将越来越细化、越来越科学,从而使这种刑事政策思想对整个刑事领域发挥一般的指导作用,使这种刑事政策成为一项长期性的基本刑事政策。即便像有的学者所说的那样,我国现行刑法的刑罚结构是重刑结构,死刑和徒刑在刑罚体系中占主导地位,要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的作用,只能寄希望于刑事司法,从刑法实施的体制和机制上寻找和完善“从宽”的对策,因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现行刑法背景下应该是一种刑事司法政策。但这种“从宽”刑事司法体制和机制的建构和完善必须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施,保证现行刑法“从宽”精神的实现,是“依法从宽”、“宽而有节”、于法有据,不是法外施恩,解决“宽而不足”的出路只能是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现行法律的评价结果为依据,通过刑事立法的完善而使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结构由“厉而不严”到“严而不厉”的转变。而实现这种刑事立法的修改、完善,还是要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引和调节。因此,我们不能从我国现行刑法刑罚重刑结构实然状态的不足和建构实现“从宽”刑事司法体制和机制的现实需要上,片面地、静止地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界定为只是一种刑事司法政策,而应当把我国现行刑法刑罚重刑结构实然状态的缺陷和建立“严而不厉”的刑事立法结构的应然要求联系起来、结合起来,理解和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的评价作用、指引作用和调节作用,从而认识到这项刑事政策不但对刑事司法、刑罚执行活动发挥作用,而且还对刑事立法实践发生作用,它是一项基本刑事政策。
如前所述,学界有人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基于对我国“严打”刑事政策的理性反思,从着眼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而提出的,强调“从宽”的仅适用于刑事司法领域的刑事政策,是产生并存在于特定历史阶段的对“严打”具体刑事政策所作的必要调整,主张是一种特定历史阶段的具体的、阶段性的刑事司法政策,这也是值得思考的。不可否认,我国从1983年实行“严打”刑事政策以来,“严打”刑事政策在实践中尽管发挥过暂时的遏制犯罪的效果,但每次“严打”之后又出现犯罪反弹、犯罪率上升、犯罪绝对数不断增大的现实,确实需要我们对这一具体刑事政策进行反思和调整,确实需要强调“从宽”的一面,确实需要充分发挥国家专门机关和社会双重主体的作用,采取包括“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内的多种措施防治严重的刑事犯罪。然而“严打”刑事政策的实施必须贯彻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是“依法从重从快”,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处罚”情节和对量刑具有参考价值的酌定情节的作用,进行“依法从宽”、“宽而不纵”,仍然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宽”和“从严”两个方面的指导和制约。在“严打”斗争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对刑事司法活动发生作用,而且对刑罚执行并通过对刑事司法、刑罚执行活动效果的检验和评价上升到刑事立法层面,对刑事法律的修改、完善发挥积极作用。也即“严打”刑事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是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从严”的一项具体刑事政策,不能因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现阶段应强调“从宽”而将它只看成是对“严打”刑事政策的理性反思,进而得出只是一种阶段性的仅作用于刑事司法领域的具体刑事政策的认识。从作用的时空范围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是一项全局性的长期性的基本刑事政策,它应贯穿于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活动之中。
二、如何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一)应当从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和刑罚执行政策的结合上全面理解。最近,实务界和学界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研讨很热烈,但基本上都是从刑事司法政策的角度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立论或者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界定为一项刑事司法政策作为研究问题的视角。究其原因,实务界主要是受《决定》的影响。《决定》提出:“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积极推进社区矫正。”由于《决定》明确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一项具体的刑事司法政策提出,实务界遂以此作为立论基础,从刑事司法的角度,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刑事司法体制、工作机制的改革与完善、执法办案过程中的具体把握等,展开全面、深入的研讨。而学界则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产生、酝酿到提出的过程,从我国现行刑法刑罚重刑结构不足的现状及对“宽缓”刑事司法的现实需要进行引论,从对我国“严打”刑事政策实施效果进行反思,论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该是一种刑事司法政策。应该说,实务界的立论是有根据的,学界论述的路径也是有道理的,但是,如何看待《决定》的要求,如何认识学界的思维模式,我们不妨做些分析。
就《决定》的要求来说,这一要求的产生虽然是基于一些地方司法机关提出调整“严打”刑事政策、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呼唤,而这种呼唤是建立在一些地方执法部门对刑事司法体制、工作机制的探索和制度创新这一实践基础之上的,它不仅主要涉及新的刑事司法体制、工作机制的尝试,而且也涉及刑罚执行方式的改革,还涉及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的修改完善。同时,《决定》提出要“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虽然是鉴于这么多年来我国实行“严打”刑事政策的实际效果不尽如人意,从对我国目前犯罪态势和犯罪规律的正确认识和科学把握而提出旨在实行“整体趋轻”、强调“从宽”的刑事司法要求,但并不是只针对刑事司法活动而言的,这一要求同样对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制度的修改完善起着相应的鞭策作用,对刑罚执行活动也起着指导和推动作用。因此,我们应当从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和刑罚执行政策的结合上全面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它看成是这三者的统一。
就学界的思维模式而言,这种思维模式和推论逻辑也是存在缺陷的。因为按照这种思维模式和推论逻辑,在我国现行刑法刑罚重刑结构尚未改变的前提下,要实现“宽”的作用,只能在司法过程中找出路,那么,将来通过修改刑法,我国刑法实现轻刑的刑罚结构模式,要实现“严”的作用,也只能从司法过程中寻找出路。在重刑刑罚结构背景下可以忽视“从严”,在轻刑刑罚结构背景下可以忽视“从宽”,这显然是不科学的。实际上,无论是哪一种刑罚结构,都存在“从宽”和“从严”的价值要求和法律制度设置,只是由于依法“从宽”或“从严”在不同刑罚结构中的不同规定,导致现行法律制度实施效果与满足国家和社会遏制、防治犯罪的现实需要经常出现令人不满意的状态,由此推动着刑事实体法不断修改、完善和刑事诉讼制度不断调整、创新。由此可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是一种刑事法律制度,体现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活动中,而且还是一个不断运动的过程,推动着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修改、完善乃至创新。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一项全面的基本刑事政策,而不只是一项片面的具体刑事政策。我们必须从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和刑罚执行政策的相互联系、相互贯通上去全面理解这项基本刑事政策。
至于从“严打”刑事政策实施效果的不足强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当前应当着力于刑事司法的“宽缓化”,从而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界定为只是一种刑事司法政策的研究视角,也是不妥的。这是因为,尽管现阶段“严打”刑事政策实施效果不佳,需要在刑事司法领域实施突出“依法从宽”、“整体趋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而使“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深打上刑事司法政策的时代烙印,但“严打”刑事政策所指的“从重从快”是严格“依法从重从快”,它只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和一个方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除了强调“从严”的一面外,还强调“依法从宽”的另一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针对现阶段“严打”刑事政策实施效果的不足而对刑事司法领域提出“宽严相济”的司法要求,强调要在对犯罪实行严厉打击的同时着力于刑事司法的“宽缓化”,而且还从立法上对现行刑事法律制度提出具体要求,以促进刑事实体法的修改、完善和刑事诉讼制度的调整、创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还针对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不同,就刑罚执行、罪犯改造和矫正提出“宽严有别”、“宽严相济”的行刑要求和措施。由此可以说,“严打”刑事政策是只作用于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具体刑事政策,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则是一项全面的刑事政策、基本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强调在当前“严打”刑事政策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下刑事司法的“宽缓化”,而且还强调对犯罪特别是严重刑事犯罪要“该严则严”、“依法从严”;不仅作用于刑事司法领域,要求“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并行”、“宽严互补”、“宽严相济”,而且对刑事立法、刑罚执行也要求“宽严有别”、“宽严并存”、“宽严相济”。因此,我们应从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刑罚执行政策的相互作用、相互渗透上全面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二)应当从刑事政策价值、刑事政策实践过程上全面把握。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这些刑事政策的实践活动具有指导、调节和评价作用。①其中,刑事政策的指导作用是指它对国家和社会的上述刑事政策实践活动的指引、疏导作用,它反映了刑事政策的一定的价值取向;刑事政策的调节作用是指它对国家和社会的上述刑事政策实践活动的规范、整合作用,它体现了刑事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刑事政策的评价作用是指国家和社会立足于刑事政策的上述实践活动对刑事政策实施效果的评判,对刑事政策价值实现程度及其科学性的检查督促和推动完善。因此,对任何一项刑事政策,我们都必须在充分认识它的作用方式的基础上,从刑事政策的价值、刑事政策的实践活动上全面把握其理论内涵和具体要求。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不例外。

刑事政策的价值,是指刑事政策对于满足刑事政策主体需要的有用性。刑事政策的价值是刑事政策基于自身的固有属性而在与刑事政策主体需要相互作用的关系中产生的一种关系属性。刑事政策的价值展现在刑事政策制定、执行的过程中,指引和推动着刑事政策评价作用的发挥,促成刑事政策的变动。刑事政策主体需要的多样性决定了刑事政策价值的多元性,但在多层次、多维度的刑事政策价值体系中,效率与公正、自由与秩序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两相对应的价值。刑事政策的效率价值是指刑事政策以其特定的刑事资源配置方式所实现的以较小的刑事资源投入获得较大的防控犯罪效益,它体现的是刑事政策的功利价值、经济性价值;刑事政策的公正价值是指刑事政策以其特定的资源配置方式所实现的每个人都能得到公正对待的客观状态,它体现的是刑事政策的正义价值、伦理性价值;刑事政策的自由价值是指刑事政策对以个人自由为核心的个人权利的保障,它体现的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刑事政策的秩序价值是指刑事政策对以社会秩序为核心的社会利益的保护,它体现的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无论是基本刑事政策还是具体刑事政策,这两相对应的价值都是我们认识其价值体系的切入点和重要载体。所不同的是,由于基本刑事政策和具体刑事政策作用的时空范围不同,造成这两相对应的刑事政策价值的体现方式、具体要求和侧重点不同。就“宽严相济”这项基本刑事政策而言,它是以“从宽”和“从严”为价值手段配置刑事资源,实现防控犯罪效益的最大化、最优化,使每个社会成员都得到公正对待,在充分保障个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它是以对严重危害社会行为采取合理的“从严”、“从宽”界定犯罪圈,设置刑事责任,配置刑罚、非刑罚处遇措施,用法律手段“从严”、“从宽”规范刑事司法活动,合理调整、创新刑事诉讼制度,区别对待、分类管理,改造罪犯、科学行刑,实现刑事立法科学化、刑事司法规范化和刑罚执行有效性;它的核心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区别对待、注重效果。现阶段,它在刑事立法领域强调建立“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实现刑事法网的严密化和刑罚结构的合理化,在刑事司法领域强调刑事司法的“宽缓化”,在刑罚执行领域强调行刑的社会化。从刑事政策价值上认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内涵和具体要求,有利于我们从全局上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整体要求,有利于我们针对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特殊性,深刻领会对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同情况要区别对待的哲学底蕴,从而更好地驾驭刑事政策的实践活动,更加全面地评价刑事政策的实施效果,推动刑事政策的不断完善,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社会形势的具体的适应、科学的统一,以有效地遏制犯罪、预防犯罪、减少犯罪。
刑事政策的价值必须贯彻到具体的刑事政策的实践活动中,其具体要求通过前后连接、不断递进的刑事政策实践活动的展开得到体现和落实。刑事政策实践是指刑事政策主体以刑事政策价值为指导,以刑事政策制定、执行和变动(以刑事政策评价为基础)为载体的有组织反应。与其他事物一样,刑事政策实践也有一个产生、发展到终结的历程。刑事政策的实践活动从制定刑事政策开始产生,经过刑事政策的执行和变动,宣告刑事政策一个周期的结束,然后又在新的基础上开始刑事政策的制定、执行和变动,如此周而复始,循环往复,每一个存续周期的刑事政策都较前一个周期有新的变化和发展,以此推动刑事政策由低级到高级、由粗糙到缜密、由不成熟到相对成熟地螺旋式发展。因此,我们要立足于刑事政策实践过程来认识、把握刑事政策,从刑事政策的制定、执行、变动的生动实践中把握刑事政策的时代背景、历史沿革、具体要求和发展趋势。
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而言,我们应当看到,体现这一刑事政策核心思想的“区别对待”精神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早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已存在,并被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作为一项立法依据规定下来。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刑法制度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刑法和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中都作了明确的具体规定,这些法律规定通过专门司法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的落实和执行,较好地发挥了惩治犯罪、挽救失足者、改造罪犯的积极作用,有力地巩固了新民主主义政权和人民民主主义新生政权。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受刑法工具论观点的支配,使“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这一刑事政策的关注重点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偏颇性,强调“惩办”的精神明显,体现“宽大”的精神淡化,具体到刑事政策执行实践活动中,更多的强调刑事立法的“犯罪化”、刑事司法的“重刑化”和刑罚执行的“监禁化”,较少体现“非犯罪化”、“轻刑化”和“非监禁化”。特别是1983年开展“严打”斗争以来,这种刑法工具论思想被推向了一个令国人担忧的境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思想要求“依法从宽”的一面被边缘化,以至于我国1997年修改后的现行刑法删除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立法依据规定。尽管我国现行刑法仍然存在体现“区别对待”精神的规定,但整个刑法结构呈现出“厉而不严”的局面,重刑化思想明显。正是在这样的刑事法制背景下,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刑事政策学界对“严打”刑事政策和现行刑法实施效果进行了深刻反思,在对社会稳定与犯罪增长关系进行理性思考的基础上,提出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思想。中国共产党在对犯罪原因和规律科学把握的基础上,顺应时代潮流,明确提出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该说,今天“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是对我国历史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科学、理性沿革,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自身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虽然在现阶段突出对刑事司法活动的指导作用,从而使这一刑事政策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的具体刑事政策的色彩,但应当坚信,这一刑事政策思想不仅作用于刑事司法领域,而且必将对我国刑事政策的调整、刑事立法实践、刑罚执行实践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对我国刑事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价、刑事政策相应内容的变动、完善发挥积极的作用。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性的基本刑事政策。不仅如此,随着这一刑事政策实践经验的积累,通过对这一刑事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价、反馈,促进这一刑事政策具体内容的不断完善、更新,使体现这一基本刑事政策的具体刑事政策不断出台、变动,从而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与犯罪形势相适应的前提下、在对犯罪原因和规律正确把握的基础上,有规律地变化、发展。从刑事政策实践过程上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我们就会认识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静”和“动”的统一,是相对稳定性和适时变化性的统一,是局部和全局的统一,这就要求我们在贯彻这一刑事政策的实践活动中,始终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总结过去、立足当前、放眼未来,着眼局部、胸怀全局,增强践行这一刑事政策的自觉性、坚定性、全面性和前瞻性,更好地服从、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


注释:
①刑事政策实践活动包括刑事政策制定、执行、变动。其中刑事政策执行包括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刑事政策主要对刑事政策执行活动发挥作用。
②这里的刑事政策实践活动应包括刑事政策的制定、执行和变动,它全面体现刑事政策价值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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