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生命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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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我国近期立法频繁,但仍觉法律治理的力度不够,就是因为法律所分配的单元空间仍不能满足多数人的需求空间增长的需要,因此直接导致我国的法律生命周期较短。要想改变这一现状,必须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立法必须能够大力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是最根本的解决方法。只有生产力上得去,资源空间才能有足够的扩大,可分配的资源空间才能保证单元空间的分配。这就要求我们立法时也必须把握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只要该法律制度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能够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能够扩大资源空间,我们就可以采用,而不要为过去的意识形态所左右。 其次,立法必须符合中国的国情。现在有些学者盲目地崇拜西方法律制度,认为法律应当是“民主的”和“维权的”,认为法律只有维护好个人的一切权利才是好的法律。但他却没有看到,中国目前立法的主要矛盾是资源空间不足,而并非单元空间分配不合理,而西方在经历几百年的发展之后其主要矛盾是单元空间分配不合理。所以我认为不要一提西方法律制度如何能维护人权我们就要效仿,我国现在重点要“维”的不是哪个人的“存在的权利”,而是要“维”绝大多数人的“缺失的权利”,其中主要是生存权和发展权,因此我认为立法上应重点考虑的不是笼统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而是绝大多数人为满足缺失的需要而获得的财产不可侵犯。 最后,立法必须注重技术。目前我国的法律生命周期都不长,其根本原因是需求空间增长太快,而这一现状在一定时期内还不能彻底得以改变,特别是信息时代的到来,使需求空间有时一年能翻好几倍,这在我国目前单元空间尚不充裕的情况下,增强立法技术就是关键。增强立法技术就是要给新生事物的发展留有余地,使法律隔栏具有一定的弹性,防止发生单元空间崩溃,因此立法应当渐宽而不能渐严。在法律条文上,一方面要增强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重点体现立法精神,而不要太多的硬性指标。硬性指标应再由司法解释或行政规章可以补充。这样可以用技术扩大法律所确定的单元空间,延长法的生命周期。 纵观历史,法本身就是一个历史现象,有着产生、发展、灭亡的经历。这就是法作为历史现象的生命周期。如何把它的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地为人民服务”中去呢?就需要我们去把握,去钻研,更大地发挥它的作用,更充分地去体现它的价值,这就是我们法学专业学生的使命。 谨以此文,以探求我对法的真谛的理解,有不足之处,望老师和同学指正。 注释: ①见何勤华《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1997年7版,p309 ②参见夏征农等《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8版,p2077-p2136 ③参见夏征农等《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8版,p1727 ④参见高玉祥等《心理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6年2版,p69 ⑤参见高玉祥等《心理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6年2版,p70 ⑥参见高玉祥等《心理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6年2版,p69 ⑦参见福建省高等教育厅*教育处编《地理》,福建教育出版社,1984年12版,p176 ⑧参见福建省高等教育厅*教育处编《地理》,福建教育出版社,1984年12版,p176 ⑨参见福建省高等教育厅*教育处编《地理》,福建教育出版社,1984年12版,p176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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