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法律冲突及解决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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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已经《继承法》的规定都存在冲突,试图在现行企业了,家族企业的控制人是寿命最长的那个人。 在发生遗产继承时,势必侵犯股东得优先购买权,但若保障了股东权利又违反了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对此,我国公司法未做规定,各国或地区的公司法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股东享有该公司的股权由自益权和共益权组成,其中自益权是股东以自身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共益权(或公司事务参与权)是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并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有人认为继承人依继承法只能继承原股权的自益权,不能继承原股权的共益权。笔者认为这是不正确的。诚然,自益权表现为财产权,具有私益权性质;共益权多表现为公司事务参与权,具有公益权性质,但是,共益权和自益权是统一在股权中密切不可分割的权利。其中,自益权是共益权的价值基础,离开了自益权,共益权就会成为单纯的毫无意义的手段;共益权是自益权的价值实现,是自益权的保障。正如《日本有限公司法》第18条中所说的“共益权既被认为是自益权的价值实现,又不得不成为自身专属的继承和转让的对象”。其次,共益权虽然表现为公司事务参与权,但其实质是为股东财产权即自益权服务的手段性权利,是和自益权一起非常和谐地统一在股权中的权利。所以,继承人继承原股权的自益权时必须同时继承原股权的共益权。因继承人继承自益权根据继承法是无须经股东会同意当然继承的,那么,继承人继承共益权根据现行法律也无须经股东会同意。况且,集合着自益权与共益权的股权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是股东基于股权丧失其对股权物的所有权而享有的参与公司管理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其本质是一种财产权。lOCALhosT当然,这种财产权是属于原股东的个人合法财产。所以,继承人继承含有自益权和共益权的股权,是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权的题中应有之义。对此问题,我国公司法未做规定,各国或地区的公司法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法国《商事公司法》第44条规定“公司股份通过继承方式或在夫妻之间清算共同财产时自由转移,并在夫妻之间以及直系尊亲属或直系卑亲属之间自由转让。但是,章程可以规定,配偶、继承人、直系尊亲属、直系卑亲属只有按章程规定的条件获得同意后,才可成为股东”,也就是说,除非章程有相反规定,否则,股东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配偶因继受股权即可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权的可继承性主要体现在财产权的继承。 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法国《商事公司法》的规定,在允许公司股权通过继承方式自由转移的前提下,股东可通过在公司章程中对继承人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即规定股东死亡时其股权什么情况下可以被继承,什么情况下不可以被继承等,来体现有限责任公司人合的属性。同时也是通过股东对其股权的自行处理,来解决股权继承权问题。这样既有效保护了公民继承权,又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属性相吻合,应该说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 笔者认为在股东因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遗赠等情况而发生股权无偿对外转让时,也应适用上述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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