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其部门法律便更强调无罪推定原则。尤值得注意的是,不久前进行民主改革的社会主义国家越南的越南宪法第5章第72条第1款亦明确规定:“在未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书时,任何人均不被视为有罪并要受罚。”无罪推定作为宪法原则将日益突显其重要性。
2我国宪法中的被告人权利
刑事诉讼法乃依据宪法而制定者,惟依据何宪法原则及条款制定?回答此一问题并不如想象中的容易。自形式上观察,现行我国宪法两类条款构成刑事诉讼法赖以制定的直接法律依据:一为有关司法机关组织体系及地位的基本原则;二为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表述。前者包含的内容较多,不仅成为刑事诉讼法制定的法律依据,亦包括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的直接依据。诸如,宪法确立法院的审判机关性质、四级两审终审制、独立审判原则、上下级法院的关系、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检察机关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间关系;确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所需遵守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公民权利保障条款实为刑事诉讼法中犯罪嫌疑人等。以上此些人身权利最容易于刑事诉讼侦查机关的侵害,而公民在面临此种公共权力侵害时则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因此,此些权利实际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任意拘留、任意逮捕、非法羁押、非法搜查、非法扣押、无理监听甚至于刑讯逼供等侵权行为的宪法武器。告人权利保障的直接条款,亦称的为“宪法性权利”。“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此种带有宣示性的宪法人权条款,显然为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提供新的法律基础。其次,我国宪法将若干项公民人身权利上升至宪法性权利的高度,从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另外,我国宪法尚明确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一律公开进行”;“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及公民权利固为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依据,惟是否足以涵盖全部刑事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否在宪法中根本不存在直接的法律依据?如近年来多为法学者所建议的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缄默权,究竟有无相应的宪法性权利作为基础及来源?
3无罪推定原则入宪与我国目前的司法改革
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第24条规定,宪法第33条增加1款作为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我国宪法上第一次引人人权概念。在我国经过2o多年的改革开放,乃作为我国社会进步的一重要表现,人权观念发生巨大变化,在法律层面上的人权保障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无罪推定原则直接关系他人的自由权甚至生命权,并以其特有的方式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及合理性,以致于难以找寻一项法律原则能如无罪推定原则对保障人的名誉人格、尊严、权利及自由有如此重要的作用。无罪推定原则乃系体现人权保护的最基本原则,为人道主义及人权观念在刑事诉讼中最集中的表现。因为天赋人权的概念,人的基本权利乃与生俱来,任何人均无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国家欲将其推向罪犯的地位,便即须提出有罪的证据,否则,任何人的无罪法律地位不变,即不能转化为罪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条的规定仅是吸收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因素,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仍与无罪推定原则有一定的差距,既然我国为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签署国,又在1998年lo月已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97年1o月27日尚签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将该条文修改为无罪推定原则已然成为必要。
1990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6条及1993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9条第2款均规定:“未经司法机关判罪前(香港)或者在法院判罪前(澳门)均假定无罪。”换言之,我国的香港及澳门两特别行政区首先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为与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趋近,应当进一步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宪法地位。
另一方面,我国并未将刑事程序规定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章中,而系规定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章中,如此的结构是有差异的。规定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章中的刑事程序乃公民宪法上的程序基本权,可以获得对抗政府机关的属性;而规定在“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中的有关规定,仅为司法机关的司法原则,不具备宪法权利属性,而且我国并未将无罪推定原则人宪,程序性权利的宪法化,将有助于公民对抗国家的不法侵犯,保障人权,并获得合理补偿。
仅仅满足于将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及基本权利确立于宪法条文中是远远不足的,宪法的存在价值不仅仅在于一纸的宣示,而在于获得切确的尊重及贯彻,并于违反宪法行为发生的时,能够使其获得有效的纠正及禁止。自此一角度言,固然关心无罪推定原则宪法化的问题,但更应研究如何使无罪推定原则得到实施,使宪法性侵权行为得到纠正的问题。否则,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仍不会得到根本的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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