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中的提示规则 |
|
|
关键词: http://***.cn/article/default.asp?id=9941,访问日期:2009年12月25日。 [14] 梅夏英:《权利冲突:制度意义上的解释》,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1期。 [15] 梁志文:《论通知删除制度——基于公共政策视角的批判性研究》,载《北大法律评论》,第8卷。 [16] 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69页。 [17] 张翔:《基本权利冲突的规范结构与解决模式》,载《法上研究》2006年第4期。 [18]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
|
上一个论文: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充责任 下一个论文: 浅析医疗事故鉴定法律制度比较
|
|
|
看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中的提示规则》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浅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障 [法律论文]试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新型城市化发展”之我见 [法律论文]试论网络裸聊行为之刑法分析 [法律论文]试论网络购物中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 [法律论文]浅谈网络环境下广播组织权利内容的扩张 [法律论文]试析检察机关如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法律论文]简析“低龄助高龄”社区志愿服务可行性研究 [法律论文]浅谈网络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宪政思考 [法律论文]简析检察机关服务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主要路径 [交通运输]内河航运综合服务系统(RIS)应用现状分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