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建立宪法监督专门机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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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的设想,以下几个方面应予以注意:一是宪法委员会应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担任宪法委员会的委员一般应有必要的条件,如年满三十五周岁以上,必须从高等政法院系毕业,有丰富的阅历、经验,长期从事法律教学研究、法庭审判或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而且必须德高望重、公正无私等,只有这样,宪法委员会行使职权才能具有权威性。二是关于任期。以六到十二年为宜,不宜与全国人大每届改选相重合。三是关于宪法委员会人数。以二十到三十人为宜,另外还可以有四至五个在全国各地的巡视小组,监督地方区域内的宪法实施情况,保证宪法确实得到贯彻实施。 第五,关于宪法委员会行使职权的方式和程序。既然宪法委员会以“监督宪法实施”为专门职权,那么其行使职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不宜干扰其它国家机关由宪法规定的固有职权。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制定权、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权、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只有当这些机关行使职权与宪法相矛盾,以及对宪法的条文理解有争议时,才提请宪法委员会予以裁决。在一般情况下,宪法委员会不应提前介入其它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活动,除非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主动介入。二是关于对其它国家机关的行为以及国家主要领导人的行为是否合宪的监督。应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宜过多的干预,否则不仅增加宪法委员会监督的负担,而且不能保证宪法监督的权威性,还干扰了其它国家机关的权力行使。三是关于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与区别。宪法委员会不是司法机关.没有审判权和审判监督权,因此它不能干扰、限制最高司法机关的最高审判权和最高法律监督权。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案件,除明显直接涉及对宪法的适用、理解问题,且由最高人民法院提请裁决的案件外,宪法委员会不应介入。四是关于宪法委员会接受宪法控诉问题。也应由法律作明确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宪法委员会是我国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为了保障宪法实施而设立的专门机关,它的设立不仅不会违背我国的国体、政体,而且会大大促进我国政权的加强和完善。只有宪法切实得到有效实施,国体才会巩固,政体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才会得到保障,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利才能不受非法侵犯,最终使宪法的目的得到实现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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