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医生对被害人的诊断对判决他人就其事件伤害情况有重要作用。同时如果秘密已经公开.损害发生已不可避免.证人不得援引证人免证权拒绝对其掌握的详尽资料作证。
(三)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的程序设计
1.证人免证权的告知。知晓权利是行使权利的前提,这是“正当程序”的应有之义。为保证证人拒证权的合法行使,公安、司法机关向证人调取证言时,应告知证人享有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拒绝作证的权利,说明权利的内容并作记录。
2.证人免证权的申请与放弃。证人免证权是属于证人的一项特别权利,应当特别尊重证人的意愿,即对这种权利其是否享有、如何享有,以及是否放弃,都应由其自由地作出判断和选择。主张自己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享有免证权的证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拒绝作证的理由。
证人免证权的放弃有三种方式:(1)明示放弃;(2)默示放弃,即对有关询问作出回答;(3)公开披露,即对免证权的内容事项在公开场合作出相关披露,使之丧失秘密的特性等。证人免证权放弃后,证人就该问题向法庭陈述,法庭对该证言予以采信,但证人放弃免证权后.不得再援引免证权规则申请该证言无效。
3.证人免证权的审查裁定。拒绝作证的申请由法院进行审查,法院应当就其拒证理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其理由有异议时,可要求其进一步加以说明。法院经过审查,对证人免证权是否成立作出书面裁定。基于证人免证权只是涉及程序方面的问题,为提高诉讼效率、保证诉讼及时顺利进行,当事人及证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不得单独提出上诉。
4.证人免证权不当行使的法律责任。证人行使免证权会构成法院寻求真相的障碍,因此各国均规定行使免证权应附理由。无正当理由拒绝作证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笔者认为,可借鉴西方国家有关规定,确立强制作证制度,明确不当拒绝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具体说来:(1)对于拒绝出庭的证人.可以要求其说明不出庭的理由,如果证人不能出具正当理由,法院可以对其适用传唤、拘传措施,强制其到庭作证。(2)如证人不当拒绝作证防碍了证据调查或造成调查的迟延。证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因证人拒绝出庭作证而导致庭审不能正常进行,法庭可以裁决证人一定数额的罚款或拘留。(3)对证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给予其说明理由的机会:证人对于法院作出强制措施、罚款或者拘留的司法裁决有权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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