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http://*.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1" name=1>[1]二是“非技术特定化”,只要满足了法律规定的条件,无论采取何种技术产生的数字签名都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不少国家的电子签名立法采取了这种定义方式,如日本《电子签名及电子认证法》。 writezhu('2'); href="http://*.cn/article/default.asp?id=50866#m2" name=2>[2]
我国《电子签名法》采用了“非技术特定化”立法例。其第2条第1款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该规定采“技术中立”((technological neutrality)的立场,仅仅从法律规制角度对电子签名进行定义,而不对电子签名技术加以限制。这为电子签名新技术的开发和运用提供了灵活的制度基础。
关于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我国在《电子签名法》颁布以前并没有明文规定。《合同法》虽然明确规定了数据电文的相关内容,但并未提及电子签名。这一度给电子商务实践中电子签名的效力问题带来巨大困惑,不少交易主体否认通过电子签名方式缔结的合同的效力。有鉴于此,《电子签名法》第3条确立了电子签名在大多数合同类型(除了第3款的4种例外)中的法律效力,并特别指出,“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该规定对于电子商务发展最主要的意义,不在于消极地否定不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类型,而在于积极地确认多数合同类型下(尤其是电子商务合同)中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类型。LoCAlHOst
值得注意的是,从文意上看,该条规定仅限于当事人已经事先约定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情形。那么,若当事人在未事先约定情形下,在交易(非第3款中的例外情况)中使用了电子文书,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的效力又如何呢?我们认为,从鼓励电子商务的立法目的出发,只要能够通过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确认合同当事人的准确身份,就应当认定其效力。因此,有必要对《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2款予以扩张解释,即:除非当事人约定不得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否则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的功能在于确认交易当事人的身份和交易内容,其直接定了合同的效力状态。因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是世界各国电子签名立法中的核心问题。
(一)“功能等同”原则
虽然电子签名由一系列数字信息组合而成,但大部分国家都承认,其与传统的以纸笔为工具的签名(章)具有同等效力。不过,各国在具体立法技术上略有差异:一种模式直接将电子签名作为签名(章)的一种,将签名(章)解释为包括电子签名在内的所有为签署之目的而使用的方法。如《美国统一http://eb.mofcom.gov.cn/aarticle/ab/d/200810 /20081005826927.html
[2] 该法第2条第1款规定:“所谓电子签名,是指对于能以电磁方式记录的信息采取的,满足下列条件的措施:一、能够揭示该信息为签名人作成;二、能够确认该信息未被更改。条文见http://law.e-
gov.go.jp/htmldata/h12/h12ho102.html
[3] 邵贞、朱明议:电子签名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法治与社会》,2009.5(下)
[4] 王剑虹、何晓行:试论我国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的建立,《重庆邮电学院学报》,2003.2
[5] 邵贞、朱明议:电子签名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法治与社会》,2009.5(下)
[6] http://eb.mofcom.gov.cn/aarticle/ab/d/200810/20081005826927.html
[7] directive 1999/93/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3 december 1999 on a community framework for electronic signatures, article5. 条文见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 /lexuriserv.do?uri=celex:31999l0093:en:not
[8] california codes,government code,section 16.5,条文见
http://*.cn/weekly/cio/applicationinvestigation/htm2010/20100628_871193.shtml
[15] legal guide to the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act ,48,条文见http://*mercelaw/sub1.pdf
[18] legal guide to the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act ,45.46,条文见http://www.ida.gov.sg/doc/policies%20and%20regulation /policies_and_regulation_level3/legal_guide_1998.pdf
[19] 参见熊丙万:“论善意取得制度正当性的运用”,载《判解研究》2009(2);weinberg harold r, sales law, economics and the negotiablity of goods, joural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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