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目前在亲子鉴定问题上基本取态的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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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利益现象对婚姻家庭关系和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另外,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对传统上所形成的婚生子女(即亲子关系)推定制度加以确认,而这种制度的本旨系在确保子女在 [2]参见http: //*/info/hunyin/qinzijianding/2010010924140•html。 [3]陈计男著:《民事诉讼法论(下)》,台湾地区三明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491页。 [4]陈计男著:《民事诉讼法论》(下),台湾地区三明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494页。 [5]在当今社会,由于生物科学技术的发展,采用dna鉴定技术便可准确地确定子女与生父之间是否存在自然血缘关系,这是在历史上创设亲子关系法律推定制度的当初所无法想象的。 [6]参见李木贵讲述:《民事诉讼法》(下),台湾地区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880~881页。 [7]许士宦著:《证据收集与纠纷解决 》,台湾地区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2月版,第463-464页 [8]既然原告一方有相当证据来证明被告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这种“有相当证据”实际上是属于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效果的反映,在案件的待证事实已被证明的情形下,就不必再采用推定来获得相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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