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是叠加或放大了的人的生理功能的载体—社会经济组织。其经济目的是该企业成员(自然人)经济目的的叠加和放大,也就是借助企业这种组织形式向自然界获取所需要的“食物”,以维系人的生存。其次,企业作为一个人工系统,企业消费在经济学中称为生产消费,有详尽的经济分析,但在生态学中却是被忽略的环节,究其原因在于没有将它视为一个“生命体”或“物种”。而企业已经作为一个“人”介入了生态系统物质和能量的流动和循环中。现代人消费的对象(衣食住行等)几乎都是企业的产品,这就等于在原有生物和人的“食物链”中增加了一个环节。那么在进行能量转换分析时就必须要将企业纳入计算范畴,否则就无法获得真实客观的结论。企业“生态人”假设的重要意义在于其旨在克服“经济人”本身无法弥补的缺陷,建立一种既有利于企业的经济发展,又有利于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新的价值判断标准。企业“生态人”假设认为,生态经济系统中的企业既受益于经济系统,又受益于生态系统,更受益于二者的协调。对于企业而言,商品是有价值的,而生态环境也应是有价值的(既具有工具价值又具有满足人类需要以及维持环境诸要素的持续存在和稳定发展的价值,同时又具有自身的内在价值,这些内在价值既不是相对的,也不是依附的,而是与生俱来的具有绝对性、独立性的完满自足的价值。它们既不因为人类觉得很有价值,而更增进其价值,也不会有一天被人类视为没有价值而失去价值,它们自已本身就有内在可贵的生命价值。企业追求利润与发展及维护当代人的福利固然重要,但亦需考虑环境利益与后代人的生存与发展。故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时应权衡各子系统收益与损失,以整个生态经济系统长期效益最大化为追求目标。故企业“生态人”假设是一种更高境界的企业人性假设,然实质上并未否定人类趋利避害的本性,也未否定企业追求利润的宗旨,故还是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即满足了人类对企业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较高层次的需求。从这一点上而言,“生态人”假设的提出对于以企业社会责任所追求的社会利益为基础而衍生出来的企业环境责任而言是在可持续发展理论下新的理论拓展。
企业“生态人”模式应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生态理性;“理性”在理论著述中是指人的关于概念、判断、推理等的思维能力,或知识的源泉、人的本性、合乎自然、合乎人性者,一定的认识能力或认识阶段等。生态理性是对生态环境的一种科学认知能力。生态理性的关键作用就在于其须能辨识是否是处于“生态安全”状态,从而根据现实情况作出行为上的调整。企业“生态人”的人性预设需要在承认企业能够为生态利益做出理性行动的基础上,看到理性的限度,尤其看到社会条件等外在因素对企业作为生态人理性行为的限制。即企业不能只考虑“生态安全”而否定自身的经济利益,这也无助于社会利益的实现;也不能一味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而无视“生态安全”,这对于企业及社会的长远发展及其他物种的生存发展都是极为不利与危险的。
第二,生态德性;生态德性是指以人与自然和谐为精神旨归,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目标,以代际、代内公平为根本道德规范,是生态理性的更高境界。其可以弥补企业在满足自身利益追求的最大化与生态环境利益相冲突时,企业的经济人理性的突破扩张与利欲膨胀的畸型结合,而使得企业的生态理性发生偏在之缺陷。其要求企业应具有生态意识与良好的环境伦理素质,在追求利润的同时能对人类与其他种群共同命运有着深刻的体会,能善待自然,善待环境,对生态危机处于觉醒状态。这种生态意识能促使企业正确对待生态保护,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十分注重生态效益,不仅自身能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自觉反省生态问题,注重保护生态环境避免对其造成不利影响或尽量减少破坏,同时也能在社会上对环境保护进行广为宣传并营造一种保护与合理利用生态环境的氛围。
第三,实现生态整体利益。企业作为“经济人”以自利作为其人性假设的命题之一。企业进行“生态人”假设时同样也以一定利益的实现作为其的必要内容,而这个利益就是生态整体利益。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承认环境对经济活动而言是有价值的,应提高环保意识,尽可能地避免无端减少环保的应当成本,发展环保技术,注重环境质量追求,把环境效益作为追求企业长远经济利益的当然前提,将企业经济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融入到生态的整体利益中去,并将生态的整体利益作为企业生存发展最终要实现的目标,才能真正做到可持续发展。
三、“生态人模式”下企业环境责任法律价值之拓展
结合企业“生态人”的三个方面因素,笔者认为在“生态人”模式下企业环境责任的法律价值取向虽然主要还是为了实现公平、效率这两大价值,但它们将有着自己更为丰富的内涵与鲜明的特征,并通过致力于实现它们之间的平衡从而来实现企业、社会、环境的共赢。
(一)效率——实现个体效率与社会整体效率的统一
笔者赞同钱弘道教授在其文《论司法效率》中关于厘清“效率”和“效益”的观点并借之用于阐述企业环境责任法律价值分析中。传统的经济学与法学均认为企业作为经济人,是为了实现个体利益的最大化。传统法律也强调对企业个体利益的保护,对于资源成本问题主要侧重于劳动力、原材料购买等方面,而对于环境资源成本由于受传统环境资源无价值论的影响而视而不见导致浪费与损害严重;在生产过程中过分强调企业经济效益而忽略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经常无视企业对周边环境与群众产生的不利影响及所应负的环境责任。故企业虽然实现了个体经济效益,但并没有真正实现经济效率(即没能使得所有资源真正得到有效配置)。由个个企业聚集而成的社会经济效益同样没有达到社会经济效率的统一。而在“生态人”模式下在法律上要求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目的就是为了促使企业充分认识到环境资源的价值与重要性,通过“物尽其用”与尽量减少生产过程中以及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从而实现企业个体效率的最优化,进而在全社会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最终实现社会整体效率的最优化——可持续发展。
(二)公平——实现实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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