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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图书馆信息传播中的知识产权           
试论图书馆信息传播中的知识产权
论文关键词:图书馆 信息传播 知识产权
论文摘要:随着科学的发展和网络技术的普及,图书馆信息服务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图书馆信息收集更及时,信息传播更广泛,但也面临着信息传播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只有依据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才能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保障图书馆信息传播;规避侵权风险,依法合理使用或法定使用;规范服务行为,合理使用信息资源,传播科学文明。
人类的进步、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科学的发明创造,离不开文明的传承,更离不开科学文化的传播。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图书馆已由过去单一的图书文献服务进人到电子图书、多媒体、多功能的信息资源数字化服务。科学技术的应用,使图书馆信息传播更及时、更方便、更快捷,同时图书馆也面临着信息传播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本文提出一管之见,与专家、学者共同探讨运用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解决图书馆信息传播实践中的有关问题。
一、传播信息是图书馆的使命,保护知识产权是图书馆的责任
图书馆是社会文化教育服务机构,是信息的存储中心,更是信息的传递中心。在广泛传播文化知识、传递信息资源的工作中,要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保障作者的个人权利。
(一)保护知识产权是保障人类智慧财产权
知识产权亦称智慧财产权。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在科学和文学领域内创造的精神财产以及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权力总称。知识产权保护科学文化知识的创造发明者,从而激励知识创新,激励发明创造,激励文艺创作,也促进科学成果的转化应用,文学艺术成果的传播。loCalHOst科学、文化、知识是人们在长期实践基础上形成的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的理论体系,其本质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反映。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障人类智慧财产权。
(二)信息传播是图书馆的使命
图书馆是社会文化机构,同时也是公益服务机构。而信息传播是图书馆的基本职能之一,是社会性、服务性、教育性的直接表现。图书馆肩负着传承文化、传播知识信息,进行科学文化知识信息的收集、整理、存储传播的责任。图书馆的服务宗旨是要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读者的知识信息需求。图书馆在不断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传递信息知识中进一步发展。
(三)图书馆在全面、准确、及时传播信息的同时,面临着知识产权问题
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知识信息更多地呈现出数字化的特征。现代图书馆的信息服务呈现信息资源网络化、数字化的特点。图书馆在现代信息服务中,比以往服务更全面、更准确,也更及时。但在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传播同时,图书馆也面临知识产权问题。比如,图书馆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信息服务中面临的复制权问题;图书馆在信息资源开发中利用数据库版权问题或发行权问题;网络信息传播权间题或发表权问题等等。
二、法律、法规是图书馆信息服务的根本保证
知识产权法是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制止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8月25日、2001年10月27日先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下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下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下同)进行了修订。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第143个成员国。《知识产权协议》( trips)是世界贸易组织制度的三大支柱之一,它不仅为国际贸易提供充分的知识产权保护,而且也是我国、经济建设、图书馆信息服务、信息传播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
(一)知识产权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也保障图书馆信息传播
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等共同构成民法权利体系中的知识产权。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财产权规定了明确的保护期限,如公民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等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等,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等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为50年。图书馆在信息服务和信息传播中,即要保护著者的著作权,保护专利人的专利权,又要满足服务社会,满足读者知识信息需求。因此,图书馆要协调著者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一致,运用法律法规,保障图书馆信息服务和信息传播。

(二)规避侵权风险,依法合理使用或法定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使用有著作权作品的合法行为”。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其作品信息”。其法定许可五种情形在我国《著作权法》第23条、第32条、第39条、第42条和第43条作了明确规定。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对合理使用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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