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通过对“宽”、“严”和“济”这三个关键词进行语义学上的分析,从而揭示其基本内涵。 查阅《十三经注疏》我们可以知道: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严厉是指刑罚苛厉,从重惩处,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宽严相济的“济”,具有以下三层含义:一是救济,即所谓以宽济严、以严济宽,二是协调,即所谓宽严有度、宽严审势,宽严有度是指保持宽严之间的平衡:宽,不能宽大无边;严,不能严厉无比。宽严审势是指宽严的比例、比重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应当根据一定的形势及时进行调整。 三是结合,即所谓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和严虽然是有区别的,并且在不同时期、对不同犯罪和不同犯罪人,应当分别采取宽严不同的刑罚:该宽则宽,该严则严。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
1.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轻罪刑事政策与重罪刑事政策的统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包含宽与严两个方面。现在我们提倡宽严相济,当然更多的是强调刑法宽缓的一面,但不能由此认为宽严相济是轻罪刑事政策。这里涉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严打”的关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是对“严打”的取代,更不是对严打的否定,而应当将“严打”纳入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框架中确立其地位。在这个意义上,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不矛盾。只有在宽严相济的框架中坚持“严打”方针,才能避免片面追求从严惩处,从而做到严中有宽,更好地在“严打”中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总之,不仅对轻罪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重罪也同样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政策与刑事司法政策的统一。宽严相济之所以是刑事立法政策,是因为法律是刑事政策的条文化与具体化,在刑事立法中应当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而为司法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供法律根据。当然,宽严相济不仅是刑事立法政策,更应当是刑事司法政策,不能认为刑法已经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政策精神,因而司法机关只要依法办案,不需要另行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这里存在一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问题。我认为,我国实行的是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中存在自由裁量的广阔空间,因而在司法活动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不必然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当然,宽严相济的严不能超越刑法的规定,绝不能对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以严为名作为犯罪处理,也不能对刑法规定处罚较轻的行为以严为名判处法律没有规定的较重之刑。
3.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刑事策略思想与刑事科学思想的统一。刑事策略是作为与犯罪作斗争的手段而提出来的,更强调刑罚的有效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包含着宽和严两种手段,正确运用能够取得与犯罪作斗争的胜利。但仅从策略角度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不够的,我们更应当看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包含的刑事科学思想,它是社会对犯罪的反应理性化的表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刑事科学思想,主要表现在刑罚的谦抑性与人道性。事实已经证明,刑罚不是越重越好,轻重适宜才是最重要的,才能有效地控制犯罪。并且,在如今法治社会,任何刑罚的适用都受到人道主义的限制,不得为追求惩治犯罪的效果而采用残酷的刑罚,这也已经成为国际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确立原因
我国在过去相当长一个时期内,都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作为我国基本的刑事政策,对于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曾经发生过重要作用。当前之所以要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认识:
1.基于对犯罪规律的科学认识。任何社会都存在犯罪现象,犯罪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而且是一种社会现象。犯罪与社会结构形态是紧密相连的,且一定的犯罪态势恰恰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生活条件。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转型过程中贫富悬殊,利益主体多元化,因而各种社会矛盾与冲突十分激烈。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也呈现出高发的态势。在某种意义上说,犯罪是社会深层次的矛盾激化的产物。 事实已经证明,一味地强调严刑重罚是解决不了当前存在的犯罪问题的,我们应当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不同的犯罪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才能尽可能地将犯罪控制在社会所能容忍的限度之内。
2.基于对刑罚功能的科学认识。我们只有将刑罚纳入社会治理体系考虑,才能正确认识刑罚的功能。因为刑罚是一种代价最为昂贵的社会治理方式,且刑罚威慑力并不会随着刑罚的加重而无限地增加。社会机体对于刑罚效力具有某种排拒作用,会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刑罚的威慑力。孟德斯鸠曾经指出:两个国家,一个国家死刑是最高刑,另一个国家废除了死刑因而无期徒刑是最高刑,这个国家的无期徒刑和那个国家的死刑的效力是相等的。 如果我们有了对刑罚功能的科学认识,就会消除对刑罚的迷信心理,不再把刑罚看做是治理犯罪的灵丹妙药,是根据犯罪自身的发生规律,在综合治理上下功夫。对于犯罪采取理性的态度,坚持基本的公正理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执法活动和其他工作同样,既要防止口号化、空洞化的无所作为,更要防止扩大化、简单化的错误作为。最近几年,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推行为构建和谐社会、减少社会对立面、化解社会矛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分歧。如何保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不让其在具体司法中变成“弹性执法”,这是值得我们着重关注的问题之一。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方式
1.充分利用现有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资源。司法层面的非犯罪化、轻刑化和非监禁化也必须或尽可能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托,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资源在很多方面对于罪与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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