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虚假的身份证明;妨害信用卡管理;信用卡诈骗;刑法解释原理
内容提要: 信用卡犯罪中虚假的身份证明的认定必须根据刑法解释原理进行解释,既要考虑到行为的可罚性又要考虑到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虚假的身份证明只包括虚假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身份证件,不包括虚假的所在单位证明、收入证明等资信证明和虚假的担保。信用卡诈骗罪中的虚假的身份证明除了包括虚假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身份证件,还包括虚假的单位证明、收入证明等资信证明和虚假的担保证明。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使用虚假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行为方式之一,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之一,那么,两种行为方式中共同涉及的“虚假的身份证明”应当如何认定?是否具有相同含义?这两种行为方式应当如何认定?笔者就这些疑问将一一做出解答。
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虚假的身份证明”的认定
如何理解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虚假的身份证明”?什么是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对此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虚假的身份证明”除了包括虚假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身份证件,还包括虚假的单位证明、收入证明等资信证明和虚假的担保证明[1]。第二种观点认为虚假的身份证明只包括虚假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身份证件,不包括虚假的单位证明、收入证明等资信证明和虚假的担保[2] [3]。LoCalhoSt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论坛》第26卷第2期(2008年3月)
[2]沈新康胡春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司法认定》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
[3] 周骏如《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若干问题研究》载《政治与法律》 2007年第 6期
[4] 刘宪权 张宏虹《涉信用卡犯罪刑法修正案及立法解释解析》载《犯罪研究》2005年第3期
[5] 周骏如《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若干问题研究》载《政治与法律》 2007年第 6期
[6] 刘宪权 《信用卡诈骗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0期
[7] 刘华:《信用卡犯罪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载1996年《上海信用卡管理与法律问题高级研讨会论文汇编》。
[8]朗胜主编:《〈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释义》,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年版,第137-138页。
[9]张明楷 《刑法分则解释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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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王晨《信用卡诈骗罪客观方面要件的认定探讨》载《现代法学》第25卷第6期(2003年12月)
[14]刘宪权《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疑难问题刑法探析》载《政法论坛》第26卷第2期(2008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