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书信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法律论文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试论婚姻自由之不能离的婚           
试论婚姻自由之不能离的婚

论文摘要 离婚自由作为一项现代婚姻制度在我国已经得到了确立,无论是法律规定的不能离婚的理由还是法官自由裁量范围内的不准离婚都是在特定条件下对于离婚的限制,而严格上不可以离的婚是不存在的。

论文关键词 婚姻自由 离婚限制 法官自由裁量权

一、婚姻自由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明确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这里规定的禁止破坏婚姻自由,从宪法解释的角度来看主要是指国家,包括国家的立法规定和有关婚姻的政策规定,不可以对公民的婚姻自由进行限制。《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有婚姻自由权”,婚姻法也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这是婚姻自由在民事法律中的具体化。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的决定自己的婚姻并基于其的意志,自主自愿地决定结婚与离婚,既不受国家的强制、限制或其他方式的影响,也不受第三人的干涉和强制。婚姻自由既包括离婚自由,也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主要是指夫妻双方有共同做出离婚的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在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系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诉讼的权利。婚姻自由权作为自然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任何时候任何人都不可以剥夺的。
但正如穆勒所言,个人的自由必须有所限度,不得因为自己的而妨碍他人。婚姻自由权的行使同样如此,结婚的自由往往出于优生学的考虑对年龄、健康状况等做出一定的限制。而离婚自由可能出于保护弱者或是公共利益的考量等,做出一定的限制。locALHOST对婚姻自由的限制并不意味着对婚姻自由权的侵犯或者剥夺,它恰恰是保护别人婚姻自由的体现。本文将从对离婚自由的限制来进一步阐明对婚姻的保护。

二、离婚程序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在现代社会,婚姻自由已成为社会共识,在结婚自由的基础上,法律也规定了若干方式让婚姻当事人实现离婚权利。我国的离婚方式主要有登记离婚、调解离婚和诉讼离婚。登记离婚主要是基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在对子女及财产等若干问题达成一致的前提下,通过行政程序离婚的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离婚调解,指以协助当事人正确处理离婚纠纷为宗旨而进行的调解,就调解的内容而言,可分为调和和调离,在实务适用范围较广。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三、对离婚自由的限制

下文笔者将主要论述在在离婚诉讼程序中存在的对离婚自由的限制来阐明在我国现实中不可以离婚的案件。
(一)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该法条背后的立法意思是如果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感情没有破裂,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且不同意离婚的,则双方不能解除婚姻关系。
对军人婚姻给予特别保护,是我国婚姻法的革命传统。1950年、1980年婚姻法均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由于这一规定过于绝对化,在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尤其是因为现役军人的重大过错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时,只因军人不同意离婚,人民法院就只得判决不准离婚,这对现役军人的配偶又过于苛酷,有违婚姻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婚姻自由原则。因此,在修正婚姻法时,增加了但书条款。在适用本条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本条限制的是非军人一方的实体离婚权利,并非限制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也就是说,现役军人的配偶起诉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如果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且无重大过错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判决不准离婚。因此,现役军人的配偶的离婚胜诉权受到限制。
2.本条的只适用于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情形,即原告是非军人,被告是现役军人。至于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一方起诉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则不受本条的限制。
3.现行《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这是适用于所有离婚案件的一般规定。军人离婚案件中,最终是否判决离婚,仍然要以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婚姻法设置此规定,旨在对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进行限制,并不是否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所有诉讼离婚案件中判决离婚的惟一法定理由。
此条对于军人配偶离婚自由的限制旨在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军人作为国家安全,人民安危的保卫者,往往生活在军队甚至偏远地区,很难于妻子团聚。基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国家立法对在平衡稳定军人安心军队工作与非军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二者的冲突中,选择了优先照顾军人,对现役军人的婚姻进行特殊保护,有助于军人婚姻的稳定,有助于军人职责的履行。

(二)对处于特殊时期女性婚姻的特别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此条旨在保护胎儿健康,维护妇女的身心健康,该条的设置与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的精神是一致的。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一方面胎儿或婴儿正处在发育阶段,正需要父母的合力抚育;另一方面妇女也需要身心的康复,如果此时男方提出离婚请求,对妇女容易产生精神刺激,既影响妇女的身体健康,也不利于胎儿或婴儿的保育。在适用本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此条是限制男方在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并不是完全剥

[1] [2] 下一页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看了《试论婚姻自由之不能离的婚》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试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刑罚区分之必
    [法律论文]试论扣缴义务人刑事的责任的几点思考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涉食品安全犯罪中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法律论文]试论青少年犯罪预防研究
    [法律论文]试论商业贿赂行为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保险纠纷业内调处机制的完善
    [法律论文]试论审判实务视角下的分居制度构建
    [法律论文]试论布依族习惯法的变迁与发展
    [法律论文]试论环境利益与环境权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反垄断法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

    法律论文
    普通论文论我国人格权的立法模式
    普通论文“犯罪人—被害人和解”的制度设
    普通论文宪法信仰的养成
    普通论文试析我国农村政治冷漠现象的原因
    普通论文被宣告死亡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
    普通论文基于地震灾害看房贷法律问题
    普通论文浅论公民宪法意识与公民意识关系
    普通论文试析美国约翰金刑事司法学院教育
    普通论文浅析我国体育法独立部门法地位的
    普通论文浅谈关于刑事和解不捕制度的构想
    普通论文在基层法院建立审判长联席会有关
    普通论文行政诉讼法的价值与效应
    论文
    普通论文[今日更新]墨尔本:有轨电车主导中心
    普通论文[法律论文]试论英美欺诈性移转信托
    普通论文[免费范文]开发区圣诞点灯仪式主持
    普通论文[法律论文]浅谈财产保全制度
    普通论文[法律论文]执行中对第三人无过错的
    普通论文[经济论文]当前经济形势下信贷业务
    普通论文[免费范文]党课辅导材料-严格遵守和
    普通论文[免费范文]实习检索报告
    范文大全
    普通范文[实习报告]护士实习总结
    普通范文[科学发展观]企业双联工作科学发展观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送给中考高考前的莘莘学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2010年春节恋人甜蜜短信
    普通范文[先进性教育]在先进性教育活动转入分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水勘院科学发展观活动大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廉政建设方言小品:送礼
    普通范文[实习报告]寒假幼儿园实践报告范文
    演讲致词
    普通演讲[庆典致辞]婚礼筹备安排
    普通演讲[学生演讲稿范文]学校三月国旗下讲话
    普通演讲[主持词]知识竞赛主持词
    普通演讲[婚丧致辞]国外有趣的求婚
    普通演讲[庆典致辞]在保险公司2007年精英年会
    普通演讲[竞聘演讲稿]竞选班长(厂矿)的演说词
    工作范文
    普通总结[工作总结]创先争优领导点评情况汇报
    普通总结[工作计划]xx局党员下基层方案
    普通总结[工作计划]新员工培训计划
    普通总结[工作汇报]邮政局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汇
    普通总结[个人总结]个人工作总结材料(金融)
    普通总结[工作汇报]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总
    普通公文方案[申报材料]党委办公室工作总结及工作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浅论提高基层公务人员依法
    普通总结[工作总结]大学生村官创业总结
    普通公文方案[模板范例]计生宣传指导员职责考核细
    普通总结[调研报告]街道办事处街巷建设情况调
    普通党建工会[政府政务]县委书记在全县信访工作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