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财产保全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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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一般不得采取查封、冻结的保全措施。对已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如该企业法人提供了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或者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保全的,应当及时予以解封、解冻。 9、人民法院对专利权、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专利权、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6个月,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专利权、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另行送达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期限届满前未送达的,视为自动解除对该专利权、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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