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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从我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登记制度看我国承认物权行为的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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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从我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登记制度看我国承认物权行为的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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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承认在债权行为之外尚有物权行为存在,那么我们便会依据债权行为取得标的物和价金的所有权,而我们都承认债权行为只是产生请求给付的权利.因此不承认买卖关系中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并存会导致法律关系混乱,逻辑不清,使物权与债权划分不明,从而导致整个民法体系的混乱。 一个多世纪以来,人们一直在猜测是什么最终驱使萨维尼创造了这一理论。笔者认为,在很大程度上萨维尼是想借助这一理论更好地区分物权和债权、从而使整个民法体系更加合理。纠正《法国民法典》体系、逻辑混乱之弊,回归法规大全体系化之路。 物权行为理论将一个买卖分为三个法律行为的做法遭到了众多批评,大多认为这一区分有悖常情。纯属虚构,是”对生活的强奸”。笔者认为.法律和理论都是抽象的,和现实生活必然有一定差距而不是完全吻合。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是指导法官去断案而不是指导民众去交易的.人们日常买卖不必去考虑什么无因性问题,他们只要按照一般交易规则进行买和卖就可以了。如果出现了纠纷则让法官去援用抽象的法律理论去解决它。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得社会分工越来越细.法律可能触及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影响每一个人的生活,但却没有必要要求每一个人都成为法律专家,这样成本太高。我们有专门的法律工作者来提供法律服务,这一部分人精通这一理论并提供法律帮助就可以了。所以我们认为无因性理论的承认并不会对民众生活有什么不便影响。至于说是否是虚构的,笔者认为法律关系本来就是虚构的,法学理论也是如此,是人民赋予生活的。在法律创设之前,法律关系这一术语、这一观念是不存在的。在集市上买东西。有什么法律关系?有时人们根本无须也不会考虑什么法律关系。现时买卖,买卖双方肯定只关心自己是否如愿以偿,至于双方是什么关系可能根本没有或没有必要去考虑。难道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否认法律关系这一虚构物存在的价值吗?最后,如果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将会使得业已建立起来的我国大陆法体系受到冲击。因为现代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物权法体系就是以物权行为理论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就会使得物权的其他一些制度如公示公信制度、物权绝对制度、交易安全制度的存在价值大为降低。使得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更加困难。 综上,笔者认为,我国在物权法中承认物权行为理论虽然没有多大的制度价值,但却有极大的逻辑价值,因此应予肯认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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