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2)受理程序简便。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 日内将起诉状副本或原告起诉笔录发送给被告,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或原告口头起诉笔录之日起5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提交答辩状,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3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被告不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3)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的方式简便。捎便条、打电话、带口信等各种方式均可以传唤当事人及通知证人出庭。(4)审判组织简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适用独任制,由政治和业务素质较高的审判人员担任独任审判员。(5)庭审过程和方式简化。一般来说,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大都是法律审,根据行政记录或行政案卷中的证据就可认定案件事实,因此,大多可进行书面审理,在书面审理中,可以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等活动。如果确实需要开庭的,经过必要的准备即可开庭,庭审中,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可同步进行,不必有严格的区分。
参考文献:
[1]高秦伟.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建构[j]. 北京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 (3) : 31~ 34;
[2](台) 翁岳生.行政法[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1470;
[3](美)波斯纳著.蒋兆康译. 法律的经济分析[m ]. 北京: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 1;
[4]王锡锌.“程序正义之基本要求解释: 以行政诉讼为例”[a ]. 罗豪才. 行政法论丛(第3 卷) [c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0: 286~ 287;
[5] 莫诺·卡佩莱蒂. 徐昕译. 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与未来的民事诉讼[m]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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